杭州市方林富炒货店曾被举报,因为使用“最好”“最优”“最香”“最特色”的宣传用语被判处10万元罚款,引起社会关注。9月14日,二审结果出炉,法院维持原判。打了三年官司,听到判决结果的老板娘感叹说。对老方一家人而言,现在最熟悉的,莫不过是《广告法》了。(9月15日《杭州日报》
方林富炒货店在自己店里炒的栗子的外包装袋上印有“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字样,确实不妥。但也有人为炒货店被重罚10万元有点抱不平,觉得炒货店只是在自己的包装袋上有点夸大其词,而不是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做宣传,造成的影响不会太大,如此重罚是不是重了点。
其实,这种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市场监管理部门之所以对这家炒货店的行为处于10万元的重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认为这家炒货店在经营场所内外使用“最好”、“最优”等绝对化宣传用语。法院也是根据这一法条进行宣判的,这没有什么错。试想,如果其他商户都这样对自己销售的商品都加上“最好”“最优”等词语进行宣传,那市场不全乱套了,这让消费者到底信哪一家?
这家炒货店用了一个“最”字,却被罚了10万元,确实是重了点,但这也是一堂警示课。就像那位老板娘所说,“不管是老的,小的,不学(法律)就被淘汰了。”对方林富一家人而言,现在最熟悉的,莫不过是《广告法》了。而对于另外一些商家来说,也应该从这一案件中吸取教训,防止自己也因一时利益追求而进行虚假宣传,有可能会重蹈方林富炒货店的覆辙,到时后悔就晚了。
当然,要防止方林富炒货店这样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况发生,还得从根本上进行防治。一些企业或产品之所以喜欢用“最佳”“最优”来宣传,是因为近年来一些协会、商会等,为了捞起好处,经常搞一些所谓的“最佳”“最优”等等评比。企业只要舍得花钱,不管商品质量等到底怎么样,就可以获得“最佳”“最优”的称谓。可以说,许多“最佳”“最优”是买来的,不但华而不实,而且误导了百姓,伤害了民众的利益。另外,商家在各级媒体上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有关部门文发了一道又一道,但只要不出大事,那些虚假宣传很少真正有人去管。
另外,要想让类似情况不再出现,市场监管部门不能选择性执法,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炒货店都要一视同仁,更好地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和自身的执法行为,不能专挑“软柿子”捏。对进行虚假宣传的发现一个处罚一个,一方面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让民众从心眼里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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