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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藏证据不出庭“老赖”更需良法善用
http://www.scol.com.cn(2018-9-2 8:24:3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用人单位不出庭却赢了官司,太想不通了!难道企业靠藏证据,不出庭,就能随意欠薪吗?”8月27日,劳文杰拿出败诉的判决书给记者看,觉得一肚子委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郭忠旭说,用人单位不出庭不举证,劳动者举证又不足,致使合法权益难维护的例子并不鲜见(据9月1日《工人日报》)。  

  坊间有句老古语:“千年的文字会说话”,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表明文字证据的重要性。在法庭上,决定原被告诉讼胜败的关键就是“拼证据”,无论原告还是被告,任何一方只要有充足详实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往往更能赢得法庭的判决。  

  任何时候,欠债还钱都是“天经地义”,企业无故拖欠员工尤其是农民工工资,不仅应当偿还并赔偿相应损失,性质恶劣和情节严重的拖欠者,甚至还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在讲证据的法庭上,被欠薪的原告即便是赌咒发誓认为被告拖欠自己的血汗钱,尚若缺乏相应的书面证据,比如留有与用人单位欠下的用工合同、工资条、签到表、工装、工资转账记录等。即便“满身是理”也很难获得法庭的支持。报道中的劳文杰之所以屡屡败诉,“吃亏”就吃亏在证据的缺失上。  

  很明显,因为各种原因,有利于原告的很多书面证据往往都留存在被告企业的一方,更何况为了防止在法庭上败诉,被告一方早早就开始对欲依法维权的员工进行了“算计”,不但拒收法律文书,不出庭应诉,还采取某些欺诈手段将一些有利于原告的书面证据从其手中“骗回”销毁,致使原告在法庭上“有理也说不清”,自己反而能“不战而胜”。  

  事实上,我们的很多企业员工尤其是农民工不仅依法维权的意识有待提高,对一些证据的保留更是“马大哈”,也很少会用心保留与用人单位所签的文字合同以及工资条等等,绝大多数农民工根本也不会想要留存这些“证据”跟用人企业“对簿公堂”。而农民工这种较普遍的淳朴也恰恰成了某些无良用人单位侵害员工利益的便利条件,以至于得到便宜还能在不出庭的情况下赢得“缺席判决”。  

  其实,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人民法院,笔者更相信他们也很清楚劳文杰们确实被企业拖欠了工资,也想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怎奈缺少有利于农民工的扎实证据,他们恐怕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在笔者看来,我们除了谴责某些企业的无良和教育农民工要提高依法维权意识以及注意留存文字证据之外,法庭也要创新办案模式,不妨采取“举证倒置”方式,这样一是可以迫使被告出庭应诉;二是更有利于举证困难的农民工原告。比如让用人企业出示原始工资报表和员工签到表等等。三是在查实被告存在故意隐藏甚至销毁证据之后,再作出相应惩罚性的裁决乃至法律追究。总之,法庭既要讲证据也要讲“理”,既不能让农民工的汗水白流,更不能让恶意欠薪的无良企业主逍遥法外。(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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