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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缘何质疑暴力性犯罪“握手言和”?
http://www.scol.com.cn(2018-9-23 9:09:32)  四川在线    编辑:林霜
作者:张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继强奸案“冰释前嫌”上了热搜后,鲁山检察院介入的鲁山一高中生李某杀人案又“握手言和”,引起公众广泛质疑。(9月22日 上游新闻)

  两起未成年人的暴力性犯罪,皆因未成年犯罪考量因素而“冰释前嫌”“握手言和”,这看似融入了检察机关关爱未成年人的爱心,但处理结果引来不少质疑,引起公众不满,这一结果所带来的案件启示也该成为一个标杆警示。

  中国古语有“冤家宜解不宜结”,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最高检到最高法,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以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河南省鲁山县的两起未成年人案件,貌似遵循了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但却引来公众的质疑,应该引起相应检察机关的自省,问题究竟出现在哪里?

  鲁山检察院促成和解的案件,是两起暴力性犯罪案件。这是案件处理需要立足的事实基础。因此,在处理这两起案件时,必须要在这个基础上,然后,再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这个犯罪主体来考虑。

  既要给予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又不能为了所谓的改过自新,而忘却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潜在的未成年人嫌疑人的震慑、引导作用。如果仅仅是为了突出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而忘却和丢掉了法律应的震慑作用,那过分的给予改过自新,就是对此两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放纵,也向其他潜在的未成年犯罪倾向者释放一种错误的信号。

  对于哪些刑事犯罪可以进行调解,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哪些可以适用从轻、减轻处罚,刑法及其法律解释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那么,就应该不折不扣地加以执行。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及法律解释,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自由裁量的空间,这就有赖于法官、检察官依靠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精神合法合理运用了。

  正是因为这样的自由裁量权,就考验着检察官的法律运用水平。也正是因为如此,两起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握手言和”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检察官的法律情怀。刑法的严肃性,本身并不否定其行为矫正价值,如果一味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从轻处罚,而忽略其犯罪严重性,就失去了矫正、震慑、引导等本应有的行为和思想矫正作用。

  对未成年人的暴力性犯罪的处罚,是从轻处罚还是相反,处理效果完全相反。《红楼梦》中,同样是未成年人的薛蟠,因争抢英莲所招惹的官司,如果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罚,就不至于到后期再次惹下人命官司而丢了性命。虽然其是小说故事,但对现实的警示也同样具有案例指向性价值。

  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既要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的机会,又必须掌握其所涉嫌罪行的轻重,这既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健康成长负责,也是严守法律底线、捍卫法律尊严的正当之举。公众质疑案件审判,并非是干预司法独立,但检察机关应该读懂公众关切,读懂法律精神所要体现的真正价值,读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需要的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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