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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视频首发者,记住来领中国新闻奖
http://www.scol.com.cn(2018-9-9 9:14:4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朱永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9月8日,澎湃新闻网转载法制日报文章《昆山反杀案引公共监控视频管理之问》,标题改为“昆山‘反杀案’引公共监控视频管理之问,谁是首发者仍无答案”。这位首发者在反杀案发生几小时后即上传视频的义举,显然对推动正当防卫的讨论和认识有着积极意义,尤其是对此案而言,从案发到销案,仅仅过了5天,9月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警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意义更为重大。

  9月2日,在新华社记者汤计看来,昆山反杀案案发现场视频新闻的首发者,应该获得中国新闻奖!因为,是他(她)的首发,让人民群众看到了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让全国的各类媒体都聚焦到了昆山“龙哥”案件上,也让法律界和司法界的精英们将其专业知识运用到了昆山案件上……警方的调查更缜密,检方的介入更及时。社会各界和各类媒体的高度关注,加快了案件的侦破速度,阳光下的司法传递出了正能量。

  2016年4月14日,山东于欢救母杀人案案发,没有舆论监督的时候,于欢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有了舆论监督之后,整个案件呈现在阳光之下,不仅发现了死者的黑社会身份,而且,还揭出了当地的黑社会保护伞……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于欢涉案罪名,将故意伤害改为防卫过当,于欢被判刑5年。

  仅就此反杀案来说,人们就在质问:“如果没有那段砍人视频引起强烈的舆论,没有这么多人关注,还会是这种结果吗?”

  据报道,案发数小时后,深圳网友罗君在网上看到了“8·27”案的现场视频。这一视频引起网友疯狂转发,众多媒体公众号也争先转发报道。这一视频是拍摄其他视频资料而成,原视频只能看到当时的场景,没有声音。这一视频中持续传出的声音,应为拍摄视频现场的讲话声,普通话中夹杂着方言,且画面中有手指来回“指点”。

  迅即,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声称这是发生在昆山市的一起刑事案件。此后,事情开始发酵。特别是视频的后半段中,于海明举起砍刀追砍已经往宝马车方向奔跑的刘海龙,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正当防卫的讨论。9月1日,昆山警方通报此案结果,网上争议告一段落。

  然而,对于谁是视频新闻的首发者,昆山警方并无答案。无疑,这是一件十分遗憾的事情。

  原来,视频监管在全国并无统一规定。据说,城市中的电子监控摄像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政府投资建设于城市公共区域的,用于社会管理的;第二类是指企事业单位自建,主要用于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第三类是指公民个体或商户自建,用于自身安全防护。这些电子监控,如何监管,是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专家认为,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是基于社会治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减少人力投入、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但目前电子监控建设出台的相关规定,强调的都是如何监管,而对于公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调取监控视频、什么人能够上传涉案视频、上传涉案视频的尺度在哪里、上传哪一类视频需要经过审批等问题,没有相应的条款可供讨论。此次“8·27”反杀案视频的上传,对办案机关准确定性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能因此推动补齐电子监控法律短板,这将是该视频在给全国公众普及正当防卫知识后的又一贡献。

  笔者认为,安装在公共区域的视频摄像头,在公开视频这个环节上,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原因并不复杂,在公共区域,每个人都应当遵守社会规范,不允许失德失范,否则,就应该后果自负。

  还拿昆山“8·27”反杀案视频为例,即使是由原先误传的由某位警察上传,也不该追究其任何责任,相反,应当肯定他(她)的这种行为,因为,他(她)真的应该获得中国新闻奖。

  如今,当我们热切寻找这位反杀案视频的首发者,居然在昆山警方那里没有找到答案,这不仅仅是一种遗憾,更是一种公民对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权利的漠视。因为我们完全相信,昆山警方要找到这位首发者,根本不是问题,那么,他们为何不去寻找呢?

  建议昆山警方积极行动起来,找到这位首发者,让我们给他(她)以褒奖。这样做,对于昆山警方而言,是认定于海明正当防卫之后的“锦上添花”;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是戚戚于正当防卫跑为上的“雪中送炭”。这样一举两得的好事情,可遇而不可求,还等啥呢?警察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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