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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被迫勒死监工 为何不能算自卫
http://www.scol.com.cn(2018-9-6 8:36:4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颂寒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保山小伙张某被朋友骗进楚雄的一个传销组织,得知被骗后,他想找机会逃离,但白天黑夜都有“监工”看守,一直无法脱身。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凌晨,张某上厕所时,与负责看管的“监工”王某发生争执,其间,张某用羽绒服帽檐上的一根带子将对方勒死。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近日,楚雄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9月5日 《广州日报》)

  保山小伙深陷传销组织,因为勒死监工而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罪。可是,在整个过程中,这种行为究竟是属于故意杀人,还是属于正当防卫,必须要理清其中所有的冲突。

  被骗人传销,并限制20多天人身自由,若不是警方赶到,或许被限制时间还远远不止20天。并且,张某因为不肯乖乖就范,也多次受到传销组织人员殴打,这表明他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了威胁,如果不快速摆脱现状,恐怕他的生命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

  再回到此次冲突爆发最激烈的地方,监工王某说出了“为了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你还是好好考虑吧!领导只给你3天时间,3天后,领导来了,就不知道会做啥了。要是他(领导)废了你,任何人都帮不了你。”这番话是否可以理解成,传销组织要对小伙张某进行人身伤害了呢?并且,监工王某率先掐住了张某的脖子,显然张某的生命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危害,他做出用一根带子勒住对方的行为,完全可以理解成为一种阻止对方犯罪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自救行为,又怎么能够被判定为故意杀人?

  再看看不久前发生的“昆山反杀案”,其中都是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危害,并且属于孤立无援情况下的一种自救行为,这本身如何判断,也并不是很困难。况且,小伙张某并没有主观意愿上的要杀害监工,只是希望能够尽早从传销组织中成功逃脱,并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当一个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的时候,而警方的外界救助也无法及时出现的时候,只有依靠个人的自救来使自己摆脱险境。尤其是在人身自由已经被控制住的传销组织里,企图依靠逃跑来摆脱险境不存在的情况下,理应可以使用法律上赋予的“无限自卫权”。所以,即便小伙子有过错,也应该考虑是否自卫过当,而不是所谓的故意杀人。

  法律赋予公民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力,就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在遇到危险却得不到救助的时候,能够依靠自己的能力来摆脱困境去终止犯罪。倘若,让每一个人都对自己的自卫权慎之又慎,恐怕最终只会让犯罪者更加无所畏惧。(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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