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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少年强奸案是用词不当还是用法不当
http://www.scol.com.cn(2018-9-26 10:03:3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河南省检察院就“鲁山少年涉嫌强奸获谅解返校上学引质疑”一事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并表示此前“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考虑启动问责程序。对于鲁山检方在介绍本案时曾使用“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等词汇,河南省检察院表示,地方检察院宣传报道过程中用词不当,系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9月26日 《新京报》)

  河南省鲁山县少年强奸“冰释前嫌”案所引发的舆论大潮依然没有退却,河南省检察院出面澄清称是地方检察院“用词不当”所致。这一声明,又激起公众的再度关注,不少人在问,是当地用词不当还是用法不当?河南省高级检察院的“用词不当”辩护所带给公众的焦虑又有哪些,实在令公众更为关注和迷茫。

  舆论之所以这么关注鲁山强奸案,既在于被告求未成年人身份,也在于其当地检方的处理措施,还在于当地接连发生的“冰释前嫌”“握手言欢”的连锁效应。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从轻处理,确实是为了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要区别对待,而不是凡未成年人犯罪即都可从轻、减轻处罚。

  面对舆论的关切,不管是河南鲁山还是河南省高级检察院,都仅是从语言逻辑上为“握手言和”给予解释,仅称是“用词不当”。可想而知,用词不当和用法不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对社会和对法律产生的效果也大相径庭。因此,针对两个不同概念的处罚结果也会随之有所区别。所以,公众更为关注河南省高级检察院所言,其声明所指将问责的对象,到底是对“用词不当”的问责还是对“用法不当”的问责。如果解释不清,不但不能为鲁山检察院“洗轻罪责”,甚至还将引火上身。

  从检察院的性质来看,上下级间的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河南省高级检察院对鲁山检察院的工作领导性质需要得到担当。当河南省高级检察院为鲁山检察院“用词不当”的解释,并未超出业务范围,但这一解释显然有为鲁山检察院推脱之嫌,也难免暴露出河南检察院业务素质和依法办案的原则态度。

  消除犯罪行为带来的恶果,既要帮助受害者走出被侵害的阴影,也要矫正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这需要检察院、法院及相关执行法律判决的机关依法办事。对未成年人犯罪也应贯彻这一点,还要主动适应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特性,有针对性的给予适当宽松管理。这是司法实践共识,也是社会共识,但这需要掌握一个度的问题。如果只看未成年人犯罪这一事实,而不看犯何罪、情节轻重,就陷入了僵化司法的泥淖中。

  对少年强奸案的“冰释前嫌”,或者对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的“握手言和”,处理是否依法且适度,将为后续其他司法机关相似案件起到一定的引导示范作用。当省级检察院把“握手言和”的案件作为范例来表彰时,当“冰释前嫌”成为一种案例引导时,其价值意义和为此给予的解释,都将为当地的不当司法带上虚假的面具。

  要让公民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向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这不仅需要建构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需要司法机关严谨规范司法,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秉持法治之心,抛弃为了树立标杆而司法的错误观念,才能在捍卫法律、保护被害者和未成年人的关系中打好一场有司法价值的官司。(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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