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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恶犬伤人”能否借鉴“他山之石”
http://www.scol.com.cn(2018-8-16 9:20:4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曲征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8月11日,成都华润二十四城小区内,年轻男子赵某全出门遛狗——一只大型德国牧羊犬,属于成都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未拴狗绳,未戴嘴套。13岁的小侯路过时,被该牧羊犬连续两次扑上来撕咬,耳朵、脖子、大腿均被咬伤。结果,小侯送医治疗,赵某全被处罚款150元,伤人犬被公安强制收容。赵某全承担小侯的医疗费。(8月15日《新华每日电讯》)

  近些年,养犬人士越来越多,但是文明养狗的习惯却未养成,于是遛狗不拴绳、不带嘴套甚至家门大开任由狗狗出门活动的现象不断上演,与此相对应的,便是恶犬伤人事件的不断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狂犬病已致四川8人死亡。而因遛狗不拴绳导致的伤害事件也屡有曝光:6月,辽宁大连一名19个月大的女婴被大型犬扑倒并疯狂撕咬;7月,云南昭通一名女性的脸部被狗严重咬伤……根据统计数字,世界上80%的狂犬疫苗“都被中国人打了”。可见,恶犬伤人事件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

  实事求是地说,针对不文明养狗以及恶犬伤人事件,各地都有地方性规定。比如,成都市就有《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此条例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者将被强制收容犬只,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不过,各地的条例、规定一般只是从号召、提倡、规劝的角度出发,很难起到震慑作用。尽管也有罚款这样的经济处罚措施,但是诸如“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谓“轻描淡写”至极,正如网友所言“连‘隔靴搔痒’也算不上”,如此“经济制裁”怎么能起到威慑作用呢?

  针对养狗的规定、条例并非法律条文,处罚起来又太过轻描淡写,根本无法触及犬主的神经,于是,拒绝遵守养犬规定、肆无忌惮地与自家爱犬在街头结伴而行的情景就成为常态。这些犬主既不给狗注射疫苗,也不给狗办犬证、拴狗绳、戴嘴套,一旦咬了人,不过是赔付医疗费,被处几百元罚款,自己则毫发无损。

  正是这种轻描淡写的处罚措施,让各种规定、条例被架空,相对应的便是狗患盛行,咬人不断。被狗伤害的受害者一方面要忍受疼痛甚至毁容的肉体折磨,另一方面还要忍受“狗是真狗,狂犬疫苗却不一定是真疫苗”的精神摧残。于是,投放异烟肼毒狗的做法在各地成为现实。

  不过,投放异烟肼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会面临法律风险。所以,治理狗患还是要在重罚恶犬主人方面下功夫。笔者之见,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条文来治理“狗患”。就是说,将治理恶狗伤人事件,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解决,别再仅仅依靠各种条例与规定。比如像英国那样,制定《恶犬法案》,让伤人恶犬的主人面临多年的有期徒刑。或者像美国那样,凡是没有狗证、没有注射疫苗、在公共场合没有佩戴狗链及口罩的,都被定义为“恶犬”,执法部门有权将其没收或者杀死,并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

  治理顽疾须用猛药。唯此,才能有效震慑恶犬的主人,令其不敢饲养烈犬,更不敢大摇大摆领着恶犬上街遛弯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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