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自贡市一家名为“熟客凉菜”的餐饮店被指“脚踩大蒜”。次日,店方回应称,是涉事店员害怕虫子(蚂蚁),才试图用脚把小虫踩死,再取出大蒜清洗最后剥蒜皮。(8月9日 澎湃新闻网)
顾客去饭店用餐,最看中的就是,食品在加工制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卫生。“脚踩大蒜”,本身就让人恶心和反胃,就算店方踩死蒜里虫子的理由成立,那也是食品不卫生、不安全之举。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由此可见,店员“脚踩大蒜”显然是种违规违法行为,顾客在消费过程中,不仅要知情权,同时还应该有监督权。要知道,对于店家违规违法行为,我们单靠市场监管部门上门执法还远远不够,还必须依靠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和监督。
因此来说,顾客曝光“脚踩大蒜”,店家本该虚心接受,真诚看待。可现在问题是,店家非但不知错改错,反而还强词夺理,说要“追究曝光者”的法律责任,这就让人不可思议了。
事实上,现在有些饭店不论后厨环境卫生,还是餐饮食材卫生,抑或是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的卫生,都是另人担忧的。今天在顾客眼皮底下看到的,恐怕还不算最差的;假如在消费者监督不到,看不见的餐饮加工制作的后厨,我们又能如何奈何呢?比如用扫把来刷锅,苍蝇老鼠在食材上肆意横飞,来回乱窜等。
所以,笔者认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开店做买卖,讲的是诚信为本,老叟无欺。店家只有遵规守法,正确看待顾客给自己指出的问题,以至于,在生产经验中,不断自我改进和完善。我想,只有这样,其在今后发展壮大的餐饮经营中才能行稳致远。(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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