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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疑的三文鱼标准,不能捏着鼻子认了
http://www.scol.com.cn(2018-8-24 8:33:0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吴云青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1日下午,上海市消保委召开首个“消费听证会”,专家、律师、标准制定方、人大代表围绕三文鱼标准、消费者维权等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

  看到这个消息我是有喜有忧,喜的是所谓“三文鱼标准”看来尚有回旋余地,广大消费者还有反抗的希望;忧的是不知道听证会能起多大作用,会场上的论辩,能否超越口舌之争,生出足以撼动“既成标准”的力量。

  听证会上有位参与起草“标准”的专家说,从广义的三文鱼来讲,市场上的大西洋鲑、虹鳟和其他鲑鱼类,每年都在以三文鱼名义售卖。这也是制定“标准”的一个重要论据,言下之意是消费者一直以来吃的三文鱼其实不少都不是大西洋鲑。这很可能是事实,但这并非消费者自己愿意,而是我国水产市场监管不严、消费者被骗的缘故。难道因为我喝了许多年的假茅台都没发现是假的,酒业协会就有理由出个标准,把假茅台定义成真茅台吗?

  还有人老抓着虹鳟的品质和安全说事,我看有避重就轻、转移视线之嫌。虹鳟的品质再好、再安全,只关乎虹鳟本身的价值,并不能改变它和大西洋鲑是两种鱼这一基本事实。就算三文鱼是个广义种类,也不能拿大类去跟某个小类的俗名相混淆,驴子也是马属,驴子是马吗?消费者默认市场标注“三文鱼”售卖的就是大西洋鲑,为什么这么简单的认知需要如此艰难的证明?

  再说此次“标准”制定的程序问题。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和13家企业共同编制“标准”,此前已经说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由利益相关方来制定“标准”,目前是可行的。但程序可行不等于结论合理。任何行业标准,特别是面向消费者的,都不能只考虑企业利益,必须在消费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找平衡。换言之,由利益相关方来制定“标准”的程序之所以“可行”,是建立在外部监督、市场权利平衡的基础上的,如果拒绝监督、枉顾平衡,程序就失去了“可行”的前提;如果这样还“合规”,只能说明应该给“规定”打补丁,不表示我们就得捏着鼻子认了。

  进一步说,如果利益相关方在这一领域有违法前科,是否还有资格参与制定“标准”,也值得怀疑。据报道,参与制定“标准”的上海荷裕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此前在京东生鲜上架的虹鳟系列商品并未作中文的鱼类种名标注,而是标注了拉丁文名称“Salmo Salar”,即大西洋鲑的学名,介绍信息为“三文鱼生长于无污染、水温较低的高纬度冷水海域”。这么明显的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算不算诚信污点?这种企业有什么资格参与制定“标准”?!

  消费者或许分不清真假大西洋鲑,企业却分得清,不但分得清,还利用这一知识优势骗消费者。消费者维权本来已经够难了,如果再放任这个自说自话、指鹿为马的“标准”延续,消费者维权只会难上加难。不仅如此,还会给其他行业制定标准提供一个极坏的榜样:当行业制定标准可以全凭自觉,难保不再出现某些不知自觉为何物的行业协会和企业。“脸皮至厚则无敌”,作为段子就算了,不该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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