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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卖假药罚692.5元?处罚合理质疑也无不妥
http://www.scol.com.cn(2018-8-13 8:14:2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黄齐超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引发网友关注。该罚单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并已销售完毕为处罚事由,作出罚款692.5元的处罚。对此有网友质疑“是不是罚的太轻了”“假药卖光了,经销商和生产商就不罚了吗”。11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应,该医院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依法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8月12日 澎湃新闻网)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应当杜绝假药,对患者负责,这是一种理所当然的逻辑。因此,当“医院卖假药”与“处罚692.5元”联系做一起时,网友都惊呆了,也疑惑不解——莫非处罚数字后面忘掉一个万字?否则,就是当地食药管理部门太“仁慈”了——在大家的心中,把销售假药的医院罚得倾家荡产、关门大吉才解恨。

  我们理解这些网友愤怒的心情,毕竟,假药往往意味着草菅人命。可是,再冷静地想一想,当地食药管理部门的处罚也并无不妥:首先,作为中药,橘红具有理气宽中、燥湿化痰的功效,主治咳嗽,并不能影响到患者到性命。即便是橘红某些检测的项目不达标,被判定为假药,也只是药效下降,而并不能产生其他严重的后果。

  其次,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在购进中药橘红时,按程序检查了供货商资质,也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走了购药的流程。但这批次的橘红某些项目不达标,医院并不知情,他们没有辨别橘红含量是否达标的能力,购买到了假药,从某种程度时说,医院也是受害的一方。除非有证据显示医院知道假药,仍然坚持购买,才具有知假售假的恶意,从重严惩。

  最后,城阳区人民医院进购的橘红数量不多,销售完毕后,总共才有167.50元,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者,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当地管理部门没收了167.50,并处以525元罚款(药价总额的3倍多),合计是692.5元,这有何不可?

  如果我们觉得阳城区人民医院销售假药的行为不可饶恕,那么,就算是按定格处罚,即销售药品价值的五倍,也仅仅837.5元,再加上销售额,共计1005元。如此的处罚额,就可以匹配罪大恶极的“销售假药”行为吗?这个处罚额度,就真能解网友们的心头之恨了吗?

  我们不容忍药品掺假、造假或含量不足,但一定要依据法规来惩戒。换个角度想想,若有患者服用这些假药,造成了健康受损,或者人员伤亡,医院的追责必定不会是仅处罚692.5元。笔者也觉得“525元”的罚金太便宜了医院,可法规规定最高只能罚5倍,难道要执法部门在决定处罚额度时超越法规自由裁量?这显然不合情理,不和法规。

  另外,有人觉得只罚医院而不追溯源头,就无法震慑药品造假者,这样的担忧是正确的,也是合理的。不过,网友们误解了当地的食药管理部门。青岛市食药管理部门无权处罚域外的涉事药企,据悉,他们向药企所在的安徽食药管理部门发出了协查申请,安徽的管理部门也进行了协查,后续的处置,应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成。

  总之,医院卖假药仅罚692.5元,处罚并无不妥。青岛食药管理部门把罚单发在自己的官网上,就不怕网友的挑刺。最后,我们真的需要给挑刺者鼓鼓掌,因为,阳光透明的公示也需要质疑和监督,否则,公示就失去了意义。(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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