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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侵犯个人信息第一案的警示意义
http://www.scol.com.cn(2018-8-11 9:01:4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江苏盐城一家装饰工程公司为了推广业务,勾结小区物业收购业主信息。日前,经群众举报后,盐城警方对该公司依法查处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同时,对非法贩卖小区业主等个人信息10余万条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温某等人另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悉,这是江苏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查处的全国首例单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一般程序行政案。(8月11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严重。有的民众刚买了新车就有人来推销保险;刚去医院作完孕检,返家途中就接到了孕婴产品销售商的问候电话;新房钥匙还没到手,装修公司就上门“拜访”;有的刚在银行办了存款,就有人来推销理财产品……一些个人信息不断被转手倒卖,有的甚至被倒卖整千次,手机沦为了热线电话,一天到晚各种推销和诈骗电话不断,搞得不得安宁。更令人难受的是,个人信息被泄漏或者财产等受到损失后,却很难维权,由于调查取证难,即使举报了,也大多是不了了之,从而给一些不法分子制造了机会。

  盐城这家装饰工程公司勾结小区物业收购业主信息。盐城警方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能及时查处。这虽然是江苏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查处的全国首例单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一般程序行政案,但进一步丰富了《网络安全法》的实践适用,树立了《网络安全法》的法律权威,弥补了该领域行政执法空白,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起到积极的警示作用和教育意义,实现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与打击涉网犯罪的有效衔接,使得管理防范与侦查打击这两个拳头组合更加顺畅。

  对于装饰公司来说,虽然从小区物业那里购买到居民信息后,短期内可能会招揽到一些生意,但一旦被人举报,可能会被从重处罚。这一次虽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4条、第64条之规定,但暂时还尚未触犯刑法,但如果还不收手,下一次再被发现,那就不是被罚10万元的事情了,有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对于物业公司的相关人员来说,他们已触犯了法律,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惩处。为了区区几百元、几千元的好处费,在牢里呆上几年,可能肠子都悔青了。此案也提醒广大民众,在自身的信息被泄露后,要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的权益。

  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等。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都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不管是收购公民个信息者,还是出卖信息者,都要当心。当然,这些违法分子敢不敢购买,还得看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如果有关部门能严格依法执法,都能像盐城警方那样,在接到民众的举报后,对买卖个人信息者及时严肃查处,让那些违法人员就不再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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