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通如东的男子王某,本身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开始,但他每天提前到5点就来上班了。近期,王某出门时发生车祸。公司却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记者了解到,7月30日,如东县人社局认定了这样一起案件。(8月1日《现代快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应当结合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作理解。”比如: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或是顺路去学校接孩子和买菜等途中,遭遇意外伤害。也就是说,不是因本人主观因素所造成的伤害事故,都可以被认定工伤。
上述这家公司不认定王某工伤,理由是其提前上班属违规,真是欲加之罪都不会找,实在是令人寒心啊!很显然,提前上班受伤算不算工伤?法律早就有了答案。
现在问题是,王某每天提前上班早已成了惯例,假如公司对王某提前上班有质疑,那为什么不提前告之,非等到出了交通事故后,才发声?再者来说,王某提前上班也是处于公司利益考虑,他的工作时间从6点到11点,如果不提前到公司,其又如何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按说,员工提前上班,本应该得到公司褒奖和传扬,怎么说也是工作极端负责,爱岗敬业的好员工。
可面对员工困难时,公司非但不依法办事,不处于人性化角度关心和爱护员工,而是一句“提前上班违规,受伤不算工伤”来敷衍员工,撇清责任。如此一来,又怎不让员工寒心呢?不过,值得庆幸的是,在这工伤认定中,如东县人社局及时站了出来,替王某做了主。并且给其所在的工伤上了一堂“履法课”。与此同时,该公司负责人也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错误,给王某办理了工伤认定手续。
由此,笔者认为,提前上班受伤算不算工伤?我们绝不能听候用人单位自说自话,也不能让受伤员工被动维权,而是用人单位要积极主动作为,依法依规履行好自己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人社局、劳动监察等部门,也要加强法律监督,对有法不依的违规企业,要敢于亮剑,不留情面的予以抨击。只有依靠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多措并举,多方施策,才能给弱势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撑起一片可以庇护的保护伞。(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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