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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责年龄”须保持审慎的态度
http://www.scol.com.cn(2018-8-2 14:07:5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恒情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年来,每一起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恶性暴力犯罪案件以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必然会此起彼伏。通常情况下,舆论场上经常出现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声音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正在频频示警,“降低刑责年龄”已经不能再等了;另一种声音则认为,“降低刑责年龄”并非万全之策,还需要进行审慎、理性的思考,切不可操之过急。

  前者主张“大刑伺候”,后者主张“综合施策”,双方观点虽然迥异,但爱憎都是分明的,出发点都是良善的,归结到一点:到底怎么做,才能有效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单纯依靠刑法处罚,必然会导致人们忽略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真正的社会原因,难免会出现“摁下葫芦浮起瓢”的尴尬,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那么,我们究竟才能做到既治标又治本呢?

  事实上,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背后的东西,远比我们看到的要深刻和复杂。比如,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应用的普及,未成年人触网年龄越来越早。对于好奇心、模仿欲强的孩子们来说,网络就是一个“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的开放世界,充满了想象与可能。而网络里涉黄赌毒暴等不良信息,潜移默化地成为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诱因。举一反三、闻一知十,不难得出这样的结果:犯罪低龄化属于社会问题,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等多种因素造成的。

  显然,如果孤立谈论犯罪低龄化问题,相当于把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转由未成年人自己来承担,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这就如同一颗大树枝叶枯黄,揪着哪根枝叶都难寻病根,必须站在更高的视野中,从根源处入手解决。既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属于社会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责任,完善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处置机制,净化社会成长环境,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等,唯有多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

  总而言之,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社会问题还需要综合施策。如果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动辄入刑,不仅违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而且并不能从根源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还可能会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忽略和漠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背后的原因,一有风吹草动就要立法或修改法律,说到底也是社会治理上的偷懒。可见,“降低刑责年龄”须保持审慎的态度,不应感情用事,也不可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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