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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不种蔬菜种房子”谁允许这么干?
http://www.scol.com.cn(2018-8-23 8:55:1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今天,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发布消息:在全国开展“大棚房”专项整治行动。12月底将完成“大棚房”的清理查处工作,并对地方进行抽查核实,对于自查清理工作不彻底的地方,将采取通报、约谈方式督促整改。(8月22日央视网)

  所谓的“大棚房”,就是打着建温室大棚的旗号,却在农业用地上建商品住房的一种违法用地行为。21日,自然资源部在京向媒体通报,联合农业农村部对京津冀三地初步排查,发现违建“大棚房”项目2799个,棚数3.6675万个,涉及土地面积9869亩,集中分布在京津郊区和河北涿州、大厂、广阳、安次、宣化等环京市县,购买者70%以上是城市居民。除京津冀之外,山西、安徽、山东、河南等省份也有类似的问题。有的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出售;有的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有的违规改建大棚看护房。

  一些地方打着建温室大棚的旗号,却在农业用地上建起了“大棚房”,外表搞得像温室大棚似的,其实以生态休闲为名,对外销售所谓“私家农庄”“田园庭院”的“大棚房”,以此获取不法利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要做到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得改变农业用地的使用用途、不得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在温室大棚包裹下的“私家农庄”“田园庭院”,改变了土地用途,破坏土地原貌,都是不合法的。其实是一种以租代售的现象,表面上支付了租金报酬,但租期届满之后,农民收回的土地,已是满目疮痍,甚至连土地面貌都发生了改变,很难复耕,失去了土地的原有价值。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8月印发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提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但规划中是产业用地的,就不能变成居住用地;属于基本农田的,更不能用于建造出租房。而这些“大棚房”却打着建设温室大棚的旗号,在农业用地上建商品住房,显然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始终是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一些地方打着建温室大棚的旗号,却在农业用地上种“大棚房”,表面上看能暂时获得一些利益,但必然会结出“苦果”,一方面占用了大量的耕地,使这些原本肥沃的土地,被荒芜;另一方面这些“大棚房”一旦被有关部门查处,不管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者都可能会与出租土地的村镇及村民等发生纠纷,可能会引起当地社会的不安宁。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种违法建设的“大棚房”,被发现后,应退还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应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违法破坏耕地情形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切实保护耕地,确保行政监管不缺位。同时也提醒消费者,买“大棚房”得不到法律保护,小心“钱房两空”。(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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