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广润庄村新印发《村民自治章程》,其中,关于“外嫁女”的丈夫落户须交10万-15万元入户费的规定引发争议。该村村委会主任田志军解释,这一条款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形成,是为保障村民利益。(8月19日《新京报》)
在《婚姻法》上,不论是男随女,还是女随男,其享受的权利都是平等与自由的。既然男女双方成了家庭,法律就应当对落户成员一切权利的保护。如:宅基地分配、房屋拆迁补偿等。
可令人遗憾的是,大石窝镇广润庄村新印发《村民自治章程》,其中,关于“外嫁女”的丈夫落户须交10万-15万元入户费的规定,则让人不敢苟同。一般来说,我们出台《村规自治章程》,首先要考虑是否基于国家的法律框架之内;其次再考虑是否真正维护广大村民根本利益。
可从大石窝镇广润庄村要求“外嫁女”的丈夫落户须交10万-15万元入户费,显然就是一纸不公平的“村规民约”,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拿旧时的“入赘”固有思维,剥夺男方到女方落户的权利。与我们当前全面建设文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对这种有失公平,干涉婚姻,有违文明法规等,不合理条文应当摒弃和删除。
如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在竭尽全力为群众减负,让群众有满满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如果我们在《村规民约》上设置过多门槛,给群众增添沉重的经济负担,不但让社会公平化为乌有,同时也给构建社会文明和谐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笔者认为,各地在拟定村规民约中,一定要遵循有法可依,依法合规为村民着想。特别是在村规民约的修订上,如果发现有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民间习俗要及时纠正。一旦有村民的权益被侵犯,也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能让那些游离国家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由着性子来,对无辜的村民造成伤害。(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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