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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上,请尊重辩护之词
http://www.scol.com.cn(2018-8-14 10:44:0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日前,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2017年9月11日出具给长沙市司法局的一份《工作联系函》在网络热传,这份投诉律师刘某某庭辩中发表不当言论的公函,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律师发表不当辩护意见被检察院发函质问,这在国内司法领域非常罕见。检察院发函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进行“处分”是否越位?8月12日,华商报记者从多位湖南律师从业者口里证实,事发至今,长沙市司法局并未对当事律师刘某某作出处罚。(8月13日 澎湃新闻)

  围绕着被告人介绍、容留他人卖淫一案,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和被告人律师刘某某的观点之争,不仅在庭上对抗力十足,也跨越到庭外。长沙市雨花区要求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对刘某某进行处罚的工作函,难免超出了法律监督的范畴,为业内人士贻笑大方。

  法庭上的抗辩双方基于工作上的关系和所维护的各方利益不同,难免从观点和立场上存在对立甚至对抗,其间,不能保证辩护律师的辩护内容采取诡辩,或者与公序良俗相违背的观点,但是,既然在法庭上,相关方面的观点,既有公诉方的公诉,也有法院对各方观点依法采纳,因此,辩护律师的观点,总归是要被纳入到整个法律框架之下,被融入到法庭的依法判决上来。

  一般意义上讲,辩护律师的观点“本案设置的卖淫场所还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确实与公序良俗相违背,很可能激起民众对辩护律师内在思想和职业操守的异议,但是,作为专业的公诉机关,在熟稔法律知识的基础上,与律师斗气,并发公文要求处分律师,难免有意气用事、公报私仇的嫌疑,也让检察机关公章的效力和形象大打折扣。

  法院审判功能,在此次庭审中确实平衡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对律师有关被告人从犯的辩护也给予了认可,但是,同时还对“卖淫有利于减少强奸”的谬论给予了彻底否定,案件审理到此,即已经完成了案件审判功能。与检察院工作人员带着情绪的“处罚威胁”有着鲜明的对比。

  面对“处罚威胁”,涉事律师有不解,同行业的相关律师也纷纷表示,雨花区检察院的“处罚工作函”超越了检察院的工作职责,夹杂着个人情绪,扭曲和附加了检察功能,使检察院和律师在庭审中的平等对抗出现了失衡状态,不利于整个诉讼状态的合法性。

  在此次法院庭审的价值,既需要检察机关公诉人的参与来实现,也需要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来实现,双方在法院“平衡天平”的作用下,依靠法律的作用实现法律和事实的判定,并给予相关涉案人员法律上的处罚。如果双方在不平等,甚至一方凌驾于另一方基础上进行抗辩,显然不利于整个案件的认定和处罚。

  律师辩护观点有待商榷或者不能苟同,法院的庭审完全可以来认定或否定,这种通过工作函的形式,把个人情绪融入其中的处罚要求,与依法审判、依法公诉、依法辩护是相违背的。辩护可能是错的,但程序性审判需要坚守,有了这样一种理念,“卖淫有利于减少强奸”的辩护虽然不对,但并未被采用,也没有违反“危害国家安全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如此其辩护的负面作用就被否定了,这就足矣。(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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