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 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国家药监局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召回尚未使用的狂犬病疫苗,并会同吉林省局对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日报7月23日)
生活即艺术。电影《我不是药神》因触及抗癌药品价格虚高问题,讨论还在如火如荼,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又因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不合时宜地卷入舆论风暴,愤怒、恐惧、担忧等情绪全面暴发,好一出“戏如人生”,“人生如戏”。
针对此起“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国家药监局的措施不可说不积极,不论是主动查处,责令停产,还是收回证书,召回疫苗,亦或是立案调查,都是触到痛处,刀刀见血,但是这些措施毕竟根源于事后补救,实在难逃事前失职之嫌。这就给了我们思考的空间:对涉及儿童健康如三鹿奶粉事件,对当事人的惩戒不可谓不严厉了,但是,为何制假贩假者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突破道德底线,依然敢顶风作案?面对制假贩假,在祭出严惩不贷、绝不姑息之剑的同时,是否我们也应该再次对我国食品监督管进行一次彻底的制度自省?
这里有两种思考视角,一是不法商人们应该为牺牲消费者安全为代价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二是在公民健康遭受损的事件中,政府是否尽到了责任?具体到本案,对前者,一般会认为制度失之于宽松,给不法商人留下了“损人利己”的诱惑,对后者,可以理解为监管人员失职渎职,以不作为的行为让群众负出了牺牲健康的代价。再进一步讲,如果要让这个疑问不成立,是否应该在事后惩罚之外,强化事前的预防?
其实在食品安全的预防方面,我们并不缺乏制度,《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一应俱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很严厉,问题是,制度在严防死守,执行却节节败退,“哪个部门都管,哪个部门都不管”成了问题的替罪羊。这时,我们更应该反省的是,既然法律和制度已经赋予相关部门相应的权力和职责,那他们为什么不尽职尽责、依法行政,非至事故发生后才去严防死守?
是到重建制度、道德信仰的时候了,一个成熟的、让人内心平静、充满自信的社会,应该是具有制度性和道德感的,制度、道德之于社会,是行为规范、是文化价值,更是理性的精神,设若人人都有制度性和道德感,能知耻,不为耻,能守信,不失信,才能让社会变成可信任、可依托。反之,监管不管,制度不为,一而再、再而三的退守与忍让,只能让制度形同虚设,道德蒙上灰尘,让人时刻感受江湖险恶,加剧对社会的不可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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