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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疏忽照顾儿童罪”根治儿童安全之痛?
http://www.scol.com.cn(2018-7-31 7:58:0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李先梓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每到假期,孩子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媒体年年呼吁,学校年年提醒,可是悲剧总是见诸新闻。青少年假期的安全问题,似乎成为一个无解的难题。孩子假期意外伤害,表面上是概率问题,实际上不少悲剧的背后,却是家长的疏忽所导致。于是有法律专家呼吁,在刑法中引入疏忽照顾儿童罪。(7月30日《中国青年报》)

  来自安徽的律师孔维钊发现了一个“空白”:法律缺乏对家长过失行为的处罚。他举例说,孩子若在商场发生意外,家长可以向商场追责。可是,因为家长的过失,导致孩子受到伤害,却不能向家长追责,这显然说不通。因此,“以国家名义要求负有监护法定责任的主体承担疏于监护的法律罪责,更有利于保护儿童的利益,体现儿童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

  孔维钊的这个建议看似新颖,其实是借鉴了澳大利亚、香港等地的一些法律规定,但这种借鉴,却实在没有多少现实性价值,甚至连基本的观赏性价值都没有。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澳大利亚也罢,香港也罢,这些国家有着和中国迥异的国情。譬如,由于对孩子教育观念以及亲子感情的理解,这些地区的家长对孩子的关注度不像中国家长那样强烈,再加上家长自身社交生活和娱乐生活的频繁,家长将孩子置于家长放任不管的情形明显较多,这种情形再往前发展,就有构成遗弃的趋势;而中国内地家长之所以将孩子置于家中,或者将孩子交给没有监护能力的长辈和其他亲属照顾,绝不是有意放任不管,而是因为需要自己去挣钱养家,是为了照顾整个家庭而不得已而为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追究家长的“疏忽照顾儿童罪”,说得过去吗?如果为了“照顾”孩子而不外出务工,没有能力来抚养孩子,那又该怎么处罚家长?

  另外一个需要值得辨析的问题是,不少悲剧的发生,从表面看是家长的疏忽所致,而问题的实质却是有关部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譬如每年都会发生的儿童溺亡事件,超市电梯伤害事件,等等。而在澳大利亚等国家,儿童在户外的安全保障体制较为健全,儿童所可能遭受的危险恰恰是来自社会保障无法触及的家中。造成儿童伤害的有着明显不同的主体,追究的主要方向当然也不一样。

  有专家表示,设立疏忽照顾儿童罪给人们普及一个观念——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不能由父母随意处置,国家具有最高的监护权。这种现代法治观念当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却与“疏忽照顾儿童罪”的设立风马牛不相及——即便是父母因疏忽照顾儿童造成了伤害事故,也绝不是“随意处置”的结果。国家当然具有最高的监护权,但国家的这种监护权必须有着更高的儿童安全保护才是。在建立起完善的国家对儿童的安全保护体系之前,还是不要对家长的疏忽照顾进行处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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