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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商”成“军火商”,不能太随意
http://www.scol.com.cn(2018-7-14 8:42:5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我就是一个玩具枪商,怎么成军火商了?”2014年2月7日,仿真枪商人黄启明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济南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这起“枪”案获刑的,还有黄启明线下的经销商及军品爱好者,共计21人。案发后,黄启明多次提出质疑。6月19日,济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15名被告人中,包括黄启明在内的14人,均被改判免予刑事处罚。(7月13日新京报)

  黄启明等人之所以被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是因为今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施行,指出此类案件在量刑时,除考虑涉案枪支数量外,还应充分考虑涉案枪支致伤力大小及行为人动机目的等。

  这几年,由于购买或者销售仿真枪而被判刑的事例很多,如:广州白领冯昕在香港购买仿真枪入境被抓,由于34支仿真枪被鉴定为真枪,深圳中院一审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冯昕有期徒刑八年。再如:浙江某县前法制办副科长,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还做过五年法官的吕洪武,在网上买了两把玩具枪,经鉴定,枪口比动能均超过1.8焦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还如:武汉汉正街某玩具店员工阮勇曾,因卖的18支仿真枪中,15支被鉴定为“枪支”,被山东烟台警方抓获,随后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提起公诉。这一件件“仿真枪”变成“真枪”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论。

  之所以出现“玩具商”变“军火商”,商店营业员变成“倒卖枪支者”的情况,关键是我国对“真枪”的鉴定标准突然之间大幅降低。原先,我国对真枪的鉴定标准是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但公安部2007年10月29日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比原先的标准降了近10倍,也比其他国家认定的标准低了10倍以下,原先那些制造、销售、购买仿真枪的人员要么成了“军火商”,要么成了“贩卖枪支者”,要么成了“私藏枪支者”。

  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就会被认真定“真枪”,这个标准确实太低。1.8焦的危害有多大?相当于一部手机从1米多高落下产生的力度,比不上乒乓球、羽毛球扣杀的力度。打到裤子上都不一定能察觉到。公安部降低“真枪”认定标准的出发点是好的,防止有人使用玩具枪伤人,但太低也会容易让人误伤。首先,这个规定降幅太大,一下子降了近10倍,这不合逻辑。其次,这个规定是公安部的行政规定,不是国家的法律,用自己的行政规定界定枪支,等于为法院制定法律,间接地干扰了司法。

  公安部制定的这个标准,不是刑法中的国家规定,不是对刑法枪支的合法解释,也从未公开。不要说普通民众,就是党政干部、大学教授,恐怕也没有几个人能知道。再说,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根本没有设备和专业知识去鉴定仿真枪的枪口比动能是否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外出购买仿真枪时,总不能先把仿真枪送到公安机关检测吧,就算公安机关愿意帮其检测,可能要一笔不小的检测费。

  因此,要想让“玩具商”不再成为“军火商”,一方面国家要以立法的形式对真枪进行界定。这几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等就仿真枪管理等发出呼吁,希望加快立法,将枪支认定标准提高到一个科学合理的水平,最起码应恢复到2001年16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另一方面要从源头上进行管控,对玩具生产企业加强监管,防止其生产的“仿真枪”变成“真枪”,“玩具商”变成“军火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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