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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呐电子警察”岂能一呐了之?
http://www.scol.com.cn(2018-7-12 8:03:1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李振忠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新蓝网7月11日讯:机动车乱鸣号不仅造成较大的噪音污染,也严重影响道路周边市民的正常生活,但由于机动车乱鸣号“听得见看不见”,只能依靠执勤交警人工判断进行查处,即使认准了目标,遇到驾驶员不承认,因缺少有力证据,查处起来非常困难,一直是交警路面执法面临的一个难题。但如今,杭州城里多了“声呐电子警察”,以前“眼观六路”的电子眼,现在可以“耳听八方”了。

  用定位战场狙击手的高科技对付违章鸣笛驾驶员算不算小题大做?依笔者见则是未必。军用转民用,民用转军用,这本来就没有多么严格的界限,只要成本允许,只要对建设交通秩序与交通文明有益,那就不妨完完全全拿来主义。不仅可以定位违章司机,还可以进一步“定点”清理违章行为,何乐而不为之呢?

  然而且慢,声呐电子警察,仍然不能一呐了之。为什么如此这般地说呢?其一,军转民用的所有高科技,必然有其转换中的难题,尤其是对于初用于道路交通鸣笛违章查处中的声呐采集系统来说,还需要细化量化,更需要进一步的法制化。关于细化与量化,则对应于道路交通法规与实际道路交通违法事实之间的认定与甄别。比如,原来只靠人工听,现在要靠交警听和声呐采集,那么,当一位驾驶员进入禁鸣区域之后,到底听声呐的还是听交警的?抑或是兼而听之?如果不管三七二十一随意处置,则容易产生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误会甚至执法依据不明。因此说,很有必要将声呐取证与交警现场取证加以法制化的明确,以防止造成执法过程中的执法依据混乱不清。

  量化则可以依据法律对鸣笛违法违章事实中的地点与范围加以明晰化、准确化。也就是说,当驾驶员进入禁鸣区域后,未进入道路与已经进入道路时鸣笛,是否应当加以明晰界定?如果是在侧道边道行驶或者只是在道路近侧小区居民区内鸣笛,是否应当依据法律加以违法责任的划分?如果当这些问题尚未解决,而仅仅只依靠一个高科技产品来解决所有的禁鸣违法违章问题,岂不是也太简单化了一点?

  其次,声呐电子警察,更需要人性化呵护!一般来说,对于绝不愿以违章换取时间与驾驶空间的守法驾驶员来说,如果发生了违章鸣笛,绝无主观故意,一则可能禁鸣标志不清或者被树枝遮掩造成误鸣,二则可能没有看到任何预警信号而误鸣。一旦看到禁鸣标志,则一定守法到底,直到远离禁鸣道路区域之后才可放心需要时鸣笛。换言之,所有执法行为,应当有一定的人性化空间,这里不是指法律面前可以有游戏法律的空间,而是任何执法行为,应当首先为严厉的执法,预留一定的人性化范畴。对于那些临界点违章鸣笛、模糊区域违章鸣笛,禁鸣标志不全甚至被遮盖遮挡的误违章鸣笛行为,绝不能一呐了之,而是应当首先确认其违法或者无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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