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补偿见义勇为的渠道需进一步拓宽
http://www.scol.com.cn(2018-7-12 7:50:0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浙江宁波象山的黎女士因儿子见义勇为身亡而起诉受益人,这样的案件并不是个例。因见义勇为而受害,谁该承担法律责任?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保障待遇问题该如何解决?如何不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法制日报》记者就此深入调查了解到,近年来,浙江法院审理了多起见义勇为受害索赔案,均判决见义勇为受益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旨在倡导公平精神和人文理念,弘扬见义勇为精神。(7月11日《法制日报》)

  其实,全国各地的法院在判决见义勇为受害索赔案时,也基本都站在了见义勇为者一边,判决见义勇为受益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虽然我国对见义勇为受益人的法律责任没有具体规定,但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最高法也对此做出过司法解释,即进一步规定受益人在受益范围给予适当补偿。

  然而,见义勇为者或家属直接起诉见义勇为受益人还不够,补偿毕竟是法律中规定的“适当”,还不足以保障见义勇为者今后的生活或是对家人的慰藉。尤其是见义勇为受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尚不能担负起受益赔偿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就更显得无奈。因此,补偿见义勇为的渠道需进一步拓宽,即得到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一部分后,国家、社会或其他机构,也应对见义勇为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而事实上,各地也都出台了奖励见义勇为者的规定,依据见义勇为者的实际贡献,以现金方式给予奖励。

  有人认为上述奖励与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补偿责任相冲突,但这种观点站不住脚。正如报道中的专家所言,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补偿责任,是与见义勇为由国家、社会等渠道获得的奖励、救助等并行不悖,不是替代关系,而是叠加和互补的关系。因为见义勇为行为还意味着在社会生活共同体之中,对他人、社会和集体以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就衍生和确立为一种公法上的政府代表国家的褒扬、救助等的见义勇为的行政抚恤的法律关系以及一种社会共同关爱、帮扶和奖励的社会保护的法律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出台的奖励政策中,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数额并不算高,虽然这需要看贡献大小,却对见义勇为者或子女在升学和就业上规定必须“照顾”,这种做法引起过争议,被一些人视为“有违公平与公正”。其实,若想不让见义勇为这些英雄既流血又流泪,最好的办法就是物质奖励而非其他方面很有争议的照顾,因为根据实际无论奖励多少钱,引发争议的可能性都很小。

  如今,“见义勇为”仍是维护正义的勇敢之举,见义勇为者一直受到全社会的尊崇。他们为社会匡扶正义,树立了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体现了公民的强烈责任感。见义勇为是一种美德,是始终激励人们与邪恶作斗争的精神支柱。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人们的价值取向多元。如今,见义勇为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基本含义并没有改变,对见义勇为者的认同也并没有改变。因此,有必要把补偿见义勇为的渠道进一步拓宽,同时还要使见义勇为的申请渠道不断疏通。

  见义勇为者,实际上是在承担一份社会责任,在相关人员来不及采取急救措施的状况下,见义勇为者代替相关人员履行职责。虽然没有写文字或影像记录,却在过程和后果上具有为政府分忧、为社会担险的事实。因此,本着增稠全民“道德血液”,为社会凝聚正能量的宗旨,进一步拓宽奖励见义勇为的渠道,实属必要。(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