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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政富减刑”的理由要赋予公众知晓权
http://www.scol.com.cn(2018-7-23 8:18:3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日前,因“不雅视频”事件落马的重庆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因获7次表扬,执行机关报请减刑9个月。2013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雷政富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今,狱方共为雷政富提出3次减刑,其中一次是在去年年末,因赃款未退清,雷政富被裁定不予减刑。(7月22日《南方都市报》)

  入狱之后,雷政富已经被“三次提请减刑”。第一次的结果是“减刑成功”;第二次的结果是“没予审批”;第三次的结果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三次提请减刑”都有相同属性:都是静悄悄进行的。

  按说,是不是申请减刑,是不是给予减刑,那是“司法内部的事情”,老百姓知不知道没有什么必要联系。然而,不能抛开了基本事实,贪官污吏的减刑,不是普通的减刑。贪官污吏在入狱的时候,都是火热的焦点案件,社会的关注度很高。贪官污吏的入狱是社会公平的结果。正是因为“当初的事件”是火热的,那么“今日的减刑”也应该赋予公众知情权。

  “雷政富的减刑提请”没有赋予公众知情权。“雷政富的减刑提请”已经进行了三次,每一次有关部门都没有向公众通报。最终,“雷政富的减刑提请”情况,还是媒体通过司法系统查询出来的。这种“静悄悄的处置”没有任何好处。无论其减刑结果是什么,其减刑理由是什么,都会让公众因为“静悄悄”而产生不必要的质疑、揣测。

  “雷政富的减刑提请”一样,我们需要细致分析一下:

  7月10日,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发布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罪犯雷政富等2人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从20 18年4月26日- 4月30日)。有异议者,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该院反馈。问题是,你只在内部网站公示,百姓如何知情?又如何发表意见?

  第一次“减刑提请”被批准了,理由是“表现不错,有悔罪表现”。可是表现不错,究竟是哪儿表现不错?悔罪表现是如何体现出来的?老百姓并不知道。第二只“减刑提请”没有被批准,理由是“因赃款未退清”。那么,既然“赃款未退清”,第一次“减刑提起”为何批准了,那个时候不同样是“赃款未退清”吗?再来说说第三次“减刑提请”,理由是“7次受到表扬”,似乎也没有问题,但是“7次受到表扬”,具体是怎样的表扬?有什么值得表扬的,也没有说。再说了,这个时候“赃款未退清”的问题解决了吗?

  总之,“腐败官员减刑”不是小事情,即使合法合情,也应该赋予公众知情权,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告诉百姓。“雷政富减刑”不是不可以,但不能过程都是闷雷,理由要让百姓看得见,这才是法治公平的要义。贪官减刑关注度比较高,应该绝对透明。(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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