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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的光芒,还需要警察来照亮
http://www.scol.com.cn(2018-6-25 7:50:1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6月19日,宁波街头。小徐姑娘丢了苹果7,被宁波大妈捡到了。小徐讨要,大妈说拿2000块钱才给。小徐拿了500块和一筐杨梅,和大妈见了面。大妈嫌少就是不给。小徐再次报警。大妈气急败坏,摔了手机。这一幕,被一同前去的同学拍了下来。

  6月23日,经由微博报道,宁波大妈的丑才大白于天下,一时舆论哗然。

  当时去的路上,小徐姑娘就报了警,想和警察一起见大妈,便于处理纠纷。但是,警察未到。二次报警后,警察说这是民事纠纷,你到法院起诉吧。

  6月24日,凤凰评论转载公号“浙言浙语”文章《宁波“拾金索酬”事件,更该反思的是当地警方》,文章指出,虽然路人的行为与传统的“拾金不昧”精神有所违背,其略显贪婪的索取行为也值得讨论,但在此事处理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恐怕还是当地的警务机制。文章认为,警察原本在第一时间就应当积极介入,批评教育宁波大妈,责成她赔偿损害的手机,不至于让事态蔓延扩大。当地警方的推脱行为,其实反映的是其人性化服务意识的淡薄。

  甚至,此事并非小事,它会是宁波城市文明和形象的一个疮疤。宁波市可以以此事为契机,开展一次全市文明行为大讨论,重新审视一下宁波文明城市建设中仍然存在的诟病。心有敬畏,行有所止。不要让文明城市“虚冠”,不要让民众失望,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文明成果。

  宁波大妈确实很不文明。不但不文明,还涉嫌违法犯罪。只不过,作为一般群众,面对此情此景,假如你手机被捡,遭遇“宁波大妈”索要高额费用,该咋办?报警没用,该咋办?手机被摔,又该咋办?……自己又不是律师,答案显然很难寻找。

  不过这个答案,对于警察来说,应该是胸有成竹。他们在头脑里会自然知道这样几点:

  一,拾金不昧,不仅是传统美德,还有法律底线。拾金者,有义务归还失主。如果失主不愿意补偿,捡到者不可以强行索要。

  二,如果拾金者拒不归还,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如果失物价值超过了2万元,则涉嫌非法侵占,捡到失物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三,如果拾金者肆意毁坏财物,则涉嫌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

  四,警察有义务让拾金者知道,捡到失物不仅应当还,而且必须还。动了贪念或邪念,想要私吞、毁坏失物之人,将会受到法律和道德层面的双重惩罚。

  非常遗憾的是,小徐姑娘报警后,接处警的警察既没有丰富的出警经验,又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念,就觉得这种民事纠纷不归自己管辖,统统交给法院,自己一推了之才是“经验谈”。现实生活中,遇到民事纠纷,警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做法非常普遍,这对于纠纷中占理者非常不公,动不动就去起诉,进入马拉松式维权,成本高昂,又有几人能够选择这样做?做到底?

  2015年12月29日,为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制定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意见》规定,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对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立即派出警力赶赴违法犯罪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并向报案人出具报案回执。报案人和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以及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设置的电脑信息终端,自助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

  《意见》专门对强化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承担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主管责任,上级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条线监督,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纪检监察、督察、信访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源头,就有派出所有案不接、接报案后不依法受案立案、不作为的情况存在。两年多来,如果各级公安机关能够落实好该《意见》的规定,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能够最大限度得到保护的。事实上,像宁波警方处理小徐姑娘的报警,动辄推给法院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位宁波大妈在警察缺席的情况下,拿着失主手机当面一摔了之的行为,已经极大冲击了社会公众拾金不昧的认知底线。网友已经开始人肉这位宁波大妈。据说,她是一位中学数学老师,住址信息清晰,有人把花圈送到了她家里。不难想象,这位大妈接下来的日子,一定会很不好过,她会为自己的丑行付出代价。

  吃一堑,长一智。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我们无需为宁波大妈贴什么标签。“大妈”的前缀绝对不一定是“宁波”。我们需要反思的是,作为拾金者,大妈何以那么肆无忌惮地跌落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之外?作为执法者,警察何以不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从而丧失教育和制止违法者良机?作为围观者,我们何以没有养成深入思考自我警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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