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近期一则关于限制婚嫁彩礼超标的公告引发热议,针对文中称索要订婚彩礼严重者以贩卖人口或诈骗论处的言论,当地21日向记者回应称,系语句表述不准确,缺乏法治思维,将修改完善。今年5月,兰考县惠安街道办事处社会治理中心面向辖区居民颁布了一则红白喜事操办标准。在这份红底黑色的公告中,第一条醒目的显示,订婚彩礼不超过两万元,索要彩礼过多者,交由公安机关调查,严重者以贩卖人口或诈骗论处。(6月21日中新网)
有人认为,惠安街道规定“要彩礼过多以贩卖人口论处”,有点骇人听闻,不符合法律,街道自己也承认存在着语句表述不准确,缺乏法治思维等问题。实际上,这一规定虽有不合理、不合法之处,但也有其合理性,也有一定的道理。
我们首先从“彩礼”的来历说起。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而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因些,从“彩礼”的来历来看,彩礼是带有买卖婚姻的成份,惠安街道规定“要彩礼过多以贩卖人口论处”也有一定的道理。
其次,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收受过多的彩礼,让许多男方家庭为之困扰,不仅掏空了他们的全部积蓄而且还欠了一屁股的债。彩礼成了压在男方头上的一座大山。达不到要求媳妇就进不了门,把女儿出嫁搞得像买卖似的,这明显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也有失尊严。依照这一点来看,惠安街道规定“要彩礼过多以贩卖人口论处”,也有一定的道理。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女方过多地要求“彩礼”,不满足要求,就不愿成婚,这显然是变相买卖婚姻。有的地方送彩礼有不少于三斤三两(100元面额的纸币用秤称重三斤三两)、万紫千红一点绿(5元的1万张,100元的1000张,50元的若干)的说法。“三斤三两”价值13万多元,而“万紫千红一点绿”总价超过15万元。如果再加上房子、车子、婚礼酒席等,在农村要娶个媳妇,至少要五、六十万元。如果不满足女方的要求,就结不了婚,这不是在买卖人口是什么?从这一点上来说,惠安街道规定“要彩礼过多以贩卖人口论处”,也有一定的道理。
当然,“要彩礼过多”到底能不能以贩卖人口论处,不是由惠安街道说了算,而是应该由有关权威机关说了算,街道可以对要彩礼过多的行为,以贩卖人口等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到底构不构成“贩卖人口”的要件,还得由有关部门依法判定。另外,街道在制定有关规定时,千万不能把话说死,街道可以说“要彩礼过多”有贩卖人口的嫌疑,但不能说以贩卖人口和诈骗论处,因为街道没有这个权力,也容易引起民众的恐慌。(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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