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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丢失”谣言别年年辟谣了之
http://www.scol.com.cn(2018-6-8 7:40:3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何勇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高考临近,一则有关于高考考生准考证丢失的消息又传遍了朋友圈。信息中称,刘明炜是一中学生,丢失的准考证,被人捡到了,让刘明炜与其联系。目前,海口警方已经对此消息进行辟谣,提醒广大网友不要信谣、传谣!商报记者发现,早在2011年时,就已经出现了等同学丢失准考证的信息。(6月6日《国际旅游岛商报》)

  如果要评选高考谣言的话,“高考准考证丢失”这则谣言绝对会排在榜首。因为近十年来,每年高考前夕,网络上都会疯传“高考准考证丢失”的谣言。只不过每年丢失准考证的考生“姓名”在变化,从“白娅倩”到“杨雷雷”、“刘明炜”等,以及留下的吸费电话号码不同。

  “准考证丢失”谣言年年在网络上疯传,从表面上看,主要是这类谣言精准抓住了高考社会关注度高、准考证丢失学生和家长心急以及广大网友的爱心和同情心的心理。这使得很多网友不加核实就随手在微信朋友圈、微博转发“准考证丢失”谣言,毕竟散发这样的爱心和同情心并不费事,给自己也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失。

  但究其根源,恐怕在于治理和打击“准考证丢失”谣言的力度不够。对于年年疯传的“准考丢失”谣言,各地公安机关每年总是辟谣了之,并不追根溯源,没有及时彻底揪出并惩治谣言的制作者、传播者以及骗子的法律责任,这群人始终逍遥法外,也就降低了制作和传播“准考证丢失”谣言的违法成本。

  从法律角度说,不管是故意制作“准考证丢失”谣言,还是过失传播“准考证丢失”谣言,实质上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再者,“准考证丢失”谣言一般附带一个吸费电话号码,一旦拨打该号码,就可能被扣高额电话费,这背后实质上牵涉到的是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两高”、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也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可见,要有效治理年年疯传的“准考证丢失”谣言,彻底杜绝这类谣言,不能年年都是辟谣了之。最关键的是,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这类谣言造成的社会危害,应当协同作战,追根溯源,揪出并依法追究制作、传播谣言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要将涉嫌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切实提高制作、传播这类谣言的违法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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