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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农民工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http://www.scol.com.cn(2018-5-20 9:10:4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江苏阜宁县78岁薛姓务工者遭遇欠薪,引发舆论广泛关注。除了被欠薪,一些超龄农民工还面临拿不到加班费、遭受事故伤害而无法获得赔偿等问题。超龄农民工问题由来已久,至今依然屡屡发生,原因何在?(5月18日工人日报)

  超龄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有人认为,这是超龄农民工与所在单位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国家层面的法律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处在一个模糊地带。《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现实中,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即使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也要终止。实际上这一法律指的是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后退休的,就不再签劳动合同。

  而农民工大多没有正式的单位,他们在一些工地打工,只是临时性的,干一天算一天工钱,不存在退休不退休的问题,只要身体条件允许,只要用工单位需要,双方谈好条件,就在工地上做事。那么,用工单位聘用超龄的农民工,是不是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有关规定,这些超龄农民工已无法办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这就会使用工单位和这些超龄农民工都处于两难境地。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大量使用超龄农民工,这样既免去了交各种保险的费用,又可以以年龄大为理由,降低这些超龄农民工的待遇。由于雇用这些超龄农民工不在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从而使一些用人单位不把这些超龄农民工当一回事,欠薪是常事,拿不到加班费就更不谈了,最令人痛心的是,一旦遭受事故伤害而无法获得赔偿。

  超龄农民工的权益被侵犯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上述《解释》对于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主要是超龄超农民工),是否也按劳务关系处理,并没有给出明确结论。这就造成了各地的认识不统一,多数地方不认可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也有不少司法判例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因此,要维护这些超龄农民工的权益,我们的法律应该必须加以明确,要么明确规定所有用人单位一律不得聘用超龄农民工;要么明确规定如果要聘用超龄农民工,就必须按劳务关系处理。实际上,虽然用人单位不能帮助这些超龄农民工交纳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等,但完全可以参照国家工伤赔付标准,出资帮他们购买商业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从而填补工伤保险上的缺口。这样,既保障了这些超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在一旦出现问题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规避风险。这既是对这些高龄农民工负责,也是对用人单位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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