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快递员是否可以拒绝送货上门”“快件丢失后如何索赔”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属于违反规定; 可要求快递运单所属企业或服务企业赔偿。同时,还规定,泄露派件人隐私最高罚10万,身份信息不实快递企业不得收寄等。(5月1日 中国新闻网)
快件需要客户当面签收,以确认物品完整无损坏。然而,随着快递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城市小区快递代收点和智能快递柜的普及,一些快递小哥似乎变“懒”了,而且有时还懒得没道理——明明家里有人,他们却拒绝送货上门;甚至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将快件丢在代收点。这给客户带来了不少的烦恼。
自2018年5月1日起,《快递暂行条例》开始施行。之前快递小哥不顾消费者反对,擅自将快件丢在智能快递柜、代收点的行为,将被条例明确说“不”。其实,在条例实施之前,快递是法律层面上“点对点”的服务,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也是违法行为;而《快递暂行条例》则是从职能部门的管理层面进一步约束快递员。有了法规的“尚方宝剑”,客户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快递小哥送货上门。不过,在笔者看来,送货上门也需收件人一颗平常心。
法规似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无需太多的理由,只要客户坚持“必须送货上门”,快递小哥就必须义无反顾地爬楼梯。但是,我们也应当想一想,如果我们真的坚持每一件快递都送货上门面签,那么,快递或将变成了“慢递”,效率降低不说,因此产生的成本,也必然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因此,当快件无“面签”的必要时,让代收点代收,或者是让快递小哥放在智能快递柜中,方便别人也是方便自己。
再者,有时候,很多的客观条件限制了“送货上门”。比如小区严禁快递人员入内,比如工作日家里没人签收,比如快件单上的地址不够详细等等。这些情况下,顾客还应不为难快递小哥为好。另外,在偏远的农村,快递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没有解决,很多快递企业的代收点只延伸至乡镇,要求快递小哥送货上门真的不现实。
事实上,绝大多数的快件是经过客户的运行,放置在了代收点或智能快递柜,发生纠纷的几率实在小之又小。大家耿耿于怀的是:有些快递小哥未经顾客同意,或者不顾消费者“送货上门”的要求,就擅自处置了快件。因此,快递送货上门是一项基本的法律义务,但收件人也应保持一颗平常心,别故意刁难快递小哥为好。 (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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