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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家中病亡被裁定工伤具有指导意义
http://www.scol.com.cn(2018-5-7 8:31:0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1年11月15日晚,担任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的海南省海口市琼山中学教师冯芳弟,在家中为学生批改作业中突发心肌梗塞,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琼山中学以冯芳弟因长期工作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为由,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冯芳弟为工伤死亡。同年5月,海口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冯芳弟不认定为工伤。该案从海口中院一直申诉到最高法,近日,最高法裁定驳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据5月6日《法制日报》)。  

  平心而论,尽管海口市人社局对冯芳弟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被最高法驳回,并被责令重新作出认定,但也并不意味着海口市人社局对冯芳弟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就是“完全错误”,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而类似以“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更是较普遍存在的判定标准。冯芳弟虽然在家中为学生批改作业,但既不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也不是在学校办公室的岗位上,更不是学校领导的特意安排,由此劳累导致疾病死亡,当然不能看成是“工伤”。  

  但最高法的驳回依据同样更有说服力,教师的工作有其特殊性,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不适用“八小时之内在学校办公室”或是用上学放学的时间来衡量,教师或某些特殊行业的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将加班工作延伸到家里,同样也应视为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尤其是最高法将“岗位职责”强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上,认为冯芳弟组织学生晚修测验,回家后连夜批改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这既是为学校利益,更是用在家加班在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情形。  

  很显然,最高法又将职工的工伤认定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这不由得让人想起很多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因公殉职”认定,很多担任重要领导岗位的公务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既不局限于“八小时之内”,工作岗位更不止于办公室。日前,某地一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凌晨3时突发心脏病去世,当地官方开始发布媒体的通报称是“因公牺牲”,不少网友在跟帖评论中提出质疑,认为凌晨3点因病去世无论如何都不宜用“因公牺牲”来表述。在随后公安部政治处发出的唁电中,新闻表述改成了“以身殉职”。很显然,“以身殉职”是指忠于职守而献出生命。这位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在病发前数小时还在召开会议部署工作,正是因为忠于职守的过度劳累才导致心脏病突发英年早逝,是实实在在的“以身殉职”。  

  相对于机械性的认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最高法强调更多的是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这对于时下很多行业职工的工伤认定,着实既有指导意义,更有“看齐意识”,现实中很多行业领域的职工包括教师在内,他们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既不局限于“上班时间内”,更不受某些特定场所的制约,家里、图书馆、网吧甚至某些环境幽静的公园长廊都可能成为加班尽责的“工作场所”,工伤的认定实质是“工作伤害”,只要是因勤于工作过于劳累而导致的伤害或突发疾病,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或是“以身殉职”。  

  另外,也不能不说的是,政府部门对企事业职工工伤认定的“过严”和对公务人员“工伤”认定的“过宽”,不仅较为普遍,也常常成为社会诟病的焦点,公务员尤其是年轻的领导干部,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英年早逝”,包括我们政府部门在内和社会很多人,在深表惋惜的同时,往往更希望给其一个因公的“名分”加以补偿;然类似情况一旦出现在企事业单位职工身上,争取名誉或权利的道路就困难许多,冯芳弟因深夜为学生批改作业导致心肌梗塞死亡,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道义补偿”上,都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就这么一个工伤认定,不仅“拉锯战”持续了7年之多,甚至申诉到了最高法。然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在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身上,情况无需赘言。最高法支持冯芳弟的工伤认定,既是对劳动者的“同等尊重”,也是对企事业职工权利的一项提升,更是工伤法规认定的重新解读和岗位职责的大力彰显。(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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