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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恋”能否列入高校教师禁止行为?
http://www.scol.com.cn(2018-5-5 9:28:3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日前,省教育厅向全省各高等学校印发了《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高校要开展自上而下层层排查、自下而上自查自纠活动。各高校要建立健全教师个人师德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师德失范惩处力度。对教师违反从业行为“十禁止”等师德失范行为,特别是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上的,坚决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5月4日《生活报》)

  黑龙江的“十禁止”,覆盖面很广。客观地讲,“十禁止”中有不少内容都在教师法规或其他政令中多次出现过,再次强调,是对高校教师做好教书育人工作的再次提醒和约束。而事实上,多数高校教师都能洁身自好,仅是有个别教师越过“红线”,做出了有违学术、师德等丑事,如学术造假、招生作弊、性骚扰学生,或利用工作便利敲诈学生等。

  不过,相比于近年来发生的学术、招生等造假或受贿等丑闻,“性骚扰”学生,或与学生发生性关系,似乎更值得关注,也更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因为这可能影响学生终生。日前被披露的几起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事件,被炒得沸沸扬扬,其中,某高校女生因与教师“恋爱”后自杀,更是刺痛人心。因此,黑龙江出台的“十禁止”中的第九条,即“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行为”,就更受到关注,也实属必要。

  然而,第九条仅是“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没有提及高校教师是否能与学生“谈恋爱”。就在日前,中国人民大学也出台了与黑龙江“十禁止”类似的禁令,人大出台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中规定,教师在师生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与有利益关系的在校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又根据该校新修订的《教职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教师“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情节严重的,给与开除处分。

  可以说,中国人民大学是第一个明确对“师生恋”说“不”的高校,对此,有媒体称“‘师生恋’不是佳话”,对人大的做法给予肯定。虽然4年前教育部就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然而,何谓“不正当关系”,什么又是“正当关系”?并不好界定。师生恋,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并不少见。尤其在高校,如果男老师未婚或女老师未嫁,而如果女大学生也未嫁、男大学生也未婚,师生恋不可以吗?

  上述情况当然存在,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有恋爱权。然而,高校又是一个特殊地方,基本全是未婚男女成年学生,如果有高校老师真心想与学生恋爱也就罢了,可问题是,总有个别教师以“恋爱”之名,实则欺骗学生的感情,甚至只为情欲满足故意玩弄学生。因此,如果在强势方的老师与弱势方的学生之间产生“师生恋”,显然会形成不对等关系,如此,学生也就自然成了个别老师的“猎物”。

  众所周知,在很多规范的公司,都有在本公司或本部门同事之间禁止恋爱的规定,否则,上级可能会对下级在业务上有倾向性。“师生恋”也是如此,当有利益冲突存在时,师生恋,就有可能成为有权的教师与没有权的学生之间的一场不对等“战”。可见,为了保护学生利益,人大禁止“师生恋”的做法还是利大于弊。而黑龙江的“十禁止”,就没有限制高校教师与学生恋爱这一条。那么,各地或高校在制定高校教师行为规范时,能否把“师生恋”也列入高校教师禁止行为?这看似“绝情”,却也是防止权力关系失衡,保护学生利益的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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