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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稿”从“立规矩”做起
http://www.scol.com.cn(2018-5-3 7:53:3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吴云青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今天看到一个标题“自媒体进入高级抄袭时代”,不知道这话是否严谨,但据媒体调查,部分自媒体靠“洗稿”获利已经形成了生产链,现在淘宝上还有店家公然叫卖“生产”洗稿文的软件。

  “洗稿”是指修改、增删、复述他人文章以个人原创名义发表,看似与别人的文本不同,其实核心内容还是偷来的。如果说低水平的抄袭是复制粘贴,“洗稿”则多了一道改换字眼的工序,更高水平的抄的不是文字,而是逻辑和叙事线。这使得“洗稿”的法律界定更为模糊,更难追责。不过,高级抄袭也是抄袭,这一点毋庸置疑,所谓“借观点不算借、改字眼不算抄”的话只能自欺欺人。

  其实,创作并不排斥借鉴和引用。包括“洗稿”在内的各种抄袭方式,罪不在于借用了他人灵感,而在于明明借了却不肯承认灵感来自他人。这也难怪,好些自诩原创的洗稿文,一旦承认不是原创,还能变现吗?当前反“洗稿”最大的困难,就是对方死不认账,又很难把他们怎么样——不仅走司法途径困难,连已经判定抄袭了的也可以耍赖,比如于正抄袭琼瑶案败诉3年仍未依照判决道歉,还有此前郭敬明公开表示决不道歉。

  反“洗稿”能有多少成绩,要看能在多大程度上“把他们怎么样”,为此需要先立起几项规矩。首先,相关法律条文在界定原创和非原创时应当有更合理的标准。现行法律下,版权保护内容,不保护思想或观点。同一个观点换一种表达方式,很难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判定其侵权。这一立法思想虽然有其合理性,却也得防止被“洗稿”等方式滥用。一个观点换一种表达方式未必是“洗稿”,但如果从读者角度判断具有极高的相似性或雷同度,法律不应对此无能为力。

  其次是针对作品变现的市场,应当立法限制“问题作品”的变现能力。作者有义务自行规范以营利为目的的创作流程,简单地说,就是任何作品如何想要进入市场变现,无论是出版还是作为自媒体内容传播,作者必须为内容负责,凡非原创的应当注明出处。否则当网友发现问题并曝光之后,相关作品在解决争议之前,建议立法限制其继续出售、改编。近些年来,一些网络小说涉嫌抄袭仍然可以改编成影视剧,于情于理不合,客观上助长了抄袭者的嚣张气焰,助推了伪原创生产链的发展。

  此外,作品发布平台的规则设计、舆论监督的方式还可以再创新,有关部门执法力度也可以再加强,至少不能让违法软件安然叫卖,不能让耍赖者安然耍赖,不能让抄袭者安然抄袭。

  诚然,判断作品是否涉嫌抄袭,就像判断一杯水是清是浊,即使在拥有量化指标的前提下,也经常引发争议。立起这些规矩,并不是说就不会再有任何争议,但可以预见将能够减少争议,更重要的是,明确的规矩能够约束作者讲诚信,约束市场尊重规则,进而恢复人们对抄袭剽窃的耻感,重建一个提倡原创、尊重原创、乐于原创的创作环境和文化氛围,这也是反“洗稿”所能期待的最理想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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