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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犬”实乃“治人”,监管责任也需追究
http://www.scol.com.cn(2018-5-28 8:02:5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朝阳区青年路一恶犬连伤数人,引发公众对文明养犬的担忧。记者探访发现,虽然文明养犬已被倡导多年,仍有市民外出遛狗不牵绳,其中不乏大型犬。此外,养犬人在宠物排泄后不及时清理,任由粪便留在公共场所,令不少居民头疼不已。不文明养犬谁来治,专家建议调动社会力量“治犬”。(5月27日《新京报》)

  最近一段时间,由于恶犬伤人导致的死伤事件接连发生。还不仅限于报道中的北京的朝阳和顺义,河北、山东也出现了恶狗伤人,且这两地的受害者均为孩童。伤人的恶犬,有些是流浪狗,而有些是有主人的狗,即或是狗主人对自己的犬只看管不严,或是干脆没有采取任何约束性措施导致恶狗伤人。像报道中记者亲身体验那样,在明长城遗址公园、地坛公园附近,游园高峰大型犬未拴绳,遛狗市民携带的犬只,既有博美犬等小型犬,也有苏格兰牧羊犬等大型犬。遛狗不采取约束措施,就给恶狗伤人提供了很大机会。

  而流浪狗伤人,同样危害严重,因为这些流浪狗属于无人照看的犬只,每天游荡于街头巷尾,甚至大摇大摆地出没于人群密集的闹市区,伤人的隐患巨大。“恶犬伤人”后,人们总爱说必须好好“治犬”,可真正该“治”的非“犬”而是“人”。恶犬伤人,当然是狗造的孽,但狗是直接造孽者,而背后真正的祸首却是养狗人;“狗德”其实是“人德”。只有约束好养狗人,狗才不至于屡屡作恶。

  事实上,近年来几乎各地都出台了养犬规定,其中,对犬只的登记、检疫、验证、贴标签等,以及根据犬只的大小、体型、种类等,在饲养区、逗留时长、场所等都有严格规定;遛狗必须“牵狗绳”之类当然也在其中。遗憾的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一些养狗人对此熟视无睹,而对管理者来说,也没有全力加以应对。直到出现了恶狗伤人,且是恶狗频繁伤人,才把“治犬”这项工作暂时抓一抓。

  从各地的养犬规定来看,在最容易导致恶犬伤人的“遛狗不栓绳”或“随意遗弃宠物狗”上,对违反者的惩罚,却总显得不疼不痒。而对另一个造成恶犬伤人的主要根源,即“流浪狗”主人随意遗弃宠物狗,更是少有惩罚。就是说,对“遛狗不栓绳”或“随意遗弃宠物狗”导致的后果,并没有更严厉的惩罚性措施威慑,违法违规成本低,就使某些养狗人更加有恃无恐。

  对违法违规养狗的限制,的确存在执法难和取证难的问题,也有一定风险,但诚如有专家所言,既要明确违法养犬行为发生后的民事责任,也要明确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对养犬中存在的风险不加以遏制,那还出台那些限制性措施干嘛呢?恶犬伤人,当然是一个社会问题,也需要全社会共同治理,但就目前人们的文明素质还有待提升,还达不到期望的那种较高程度的条件下,自律不奏效,就必须靠他律。

  “依法治犬”恐怕大家耳熟能详。但在调动全社会力量“治犬”的同时,还必须“治人”,治理养犬人,其实也是在治理监管者。养犬规定形同虚设,正是源于管理的“示弱”。除了养犬人的规则和法制意识淡薄,监管者的应对也显得很无力。而就目前来看,各部门的监管责任界限还不够清晰,也缺乏相互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以至于难以形成合力。

  可见,恶犬屡屡伤人,也存在明确管理责任的问题,而对管理缺失导致的恶果,必须追究监管责任。对违法违规养犬屡教不改者,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就是成本再大,也要想办法解决,该罚的罚,该没收的没收。而对监管不力,也需要追究责任,如此才能落实“依法养犬”的各种规定,有效遏制恶狗伤人事件的发生。(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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