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赡养老人不应该设“前提条件”
http://www.scol.com.cn(2018-5-18 7:36:5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因母亲将股票、房产等财产都给了儿子,在母亲患癌后,女儿拒绝尽赡养义务,母女最后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为,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于情于理于法,女儿都应适当支付赡养费,考虑母亲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5月17日广州日报)

  实事求是地讲,这位老母亲把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女儿没有分到多少财产,现在这位老母生病后,提出要女儿每月给老母1500元的赡养费,还要分担住院期间花的7000多元医疗费,表面上看确实有点不公平,这位女儿心里有点不舒服,这可以理解。但“没分到财产”不是不赡养老人的理由。

  现实生活中,不乏一些子女因某些“前提条件”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例。有的为了遗产之争而与父母闹得不可开交的,有的认为偏袒兄妹,有的甚至辩了几句话就成了不赡养父母的理由。经济困难和丧失生活能力时,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这种赡养义务不只是金钱上,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等等。这些义务是没有期限的,也是不得有附加条件的,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的。

  我国的《婚烟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位老母亲确实年老体弱且患有重病,虽然她有股份分红及退休金收入,但因其病情严重,所需的相关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也较高,作为亲生女儿,于情于理于法,都应适当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给予老母亲。法院考虑到这位老母亲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从情理上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但这位女儿也必须尽一定的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父母有赡养需要,子女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为法定义务,不是随意说解除就能解除的,也不是说想尽就尽不想尽就不尽这么随意的。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老人的子女,不要找不赡养老人的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在道德和法律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试想,如果这位女儿用“母亲把财产都给了哥哥”作为不赡养老人的理由,那么,在一些边远的山区,许多家庭都十分穷,老人为了孩子上学、结婚等欠了一屁股的债,子女是不是也以没有得到财产而拒绝赡养老人?

  孝敬父母是我们的传统养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人的一生,至亲至敬至爱的人是父母。父母一把屎一把尿地把子女养育成人不容易,现在老了,不管从感情上还是从道义上,不管是从义务上还是责任上,子女赡养老人天经地义。老人把大部分财产给儿子,这在乡村是一种通常的做法,并不奇怪。就算是老人对女儿有偏见,故意把财产不给女儿,那是老人的事情,与女儿尽赡养义务没有关系。(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