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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记录”有悖法治 羞辱尊严
http://www.scol.com.cn(2018-5-19 10:00:2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为了证明自己没有犯罪记录,天津市民龙蒙跑了4个派出所,等了10天。原因在于龙蒙7年前因升学将户口从外地迁入天津,由于就业、购房、换房,他的户口先后从南开区学府街派出所迁至南开区广开派出所、北辰区宜兴埠派出所、红桥区三条石派出所。而几家派出所给出的理由也如出一辙,他们只能证明龙蒙户籍在所属派出所这一段时间内没有犯罪记录,而对此前或此后时间有无犯罪记录则无法证明(据5月18日《中国青年报》)。

  很显然,这是一个很客观也很负责任的理由,作为辖区治安和户籍管理的派出所,也只能根据户籍存续时间出具相关证明,户口不在本所或已经迁出,自然也就不在辖区的管理范围之内,不能出具“无罪记录”也是情理之中。但问题是,这样的“无犯罪记录”不仅有辱人格尊严,更带有浓厚的“有罪推定意识”,有必要一定让居民个人自己去“自证无罪”吗?

  我们都知道,无论在工作、生活还是日常与人交往中,如果有人当面问你,以前有没有犯过罪坐过牢?这不只是很不礼貌和极度让人反感,甚至可能会由此导致无法预估的严重后果。但就是这种极其羞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却被转变为个人提供“无犯罪记录”,成为一些用人单位招录新人员的“刚性要求”。但如果由单位出面进行“内查外调”并作为正式录用的“决定项”,人们尚可理解,问题是由拟录用者个人去找警方证明自己“没犯过罪”,其本身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对人格尊严的一种“制度羞辱”。

  原本因该由“公对公”办理的证明材料,不知何时已演变成了让个人“自证清白”的尴尬。不仅如此,在现代司法理念中,代表无罪推定的“疑罪从无”早已成普遍共识,在这一司法理念下,不仅无罪者无需“自证清白”,即便是曾经犯过罪已经接受过法律惩治的刑满释放人员,在法律上也已经是普通的合法公民,在求职就业等方面也不应该受到歧视,然事实上刑满释放人员不但被官方打上“有前科”标签,被列入警方的“重点防控人员”,一些部门单位甚至企业在招录新人员时,更带有浓厚的“有罪推定”思维将其拒之门外。也正因为存在这些有悖现代法制理念的畸形思维作祟,才使得“无犯罪记录”证明至今“僵而不死”。

  招录或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其用意是再明白不过,一是信奉“犯过罪的没好人”;二是对法律的惩治和教育作用信心不足,更相信“恶习难改”;三是用人“洁癖”,不愿意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另外,在对“有前科”人员充满怀疑的同时,又对“无罪记录”者盲目信任,恰恰忽视了“好人会变坏”坏人同样也会改好的浅显道理。更可怕的是这种思维已不仅存于坊间社会,不但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将“无犯罪记录”作为招录新人的刚性门槛,甚至连警方的规范文件也将出具“无罪记录”纳入便民服务事项,这在强调尊崇宪法和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着实让人有些不可思议。

  诚然,警方出于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对公民的守法记录信息存底备查确属必须,出于安全考虑,“无犯罪记录证明”在居民出国、出境求学、求职乃至旅游等方面也是必不可少,但对于在国内求职就业等领域而言,将曾经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作为限制条件既于法无据,也有悖法律意义上的公平与公正。尤其是一些年轻人,可能由于年轻气盛、一时冲动造成违法犯罪,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后,无论与法与理都应享受正常公民待遇,参与社会的公平竞争。即便是某些特殊职业岗位需要对“有前科”人员作出限制,必要了解过去的遵纪守法经历,也应当由单位出面通过警方核查较为妥当。

  说到底,犯罪记录也是公民的隐私,除警方和法律授权之外,并不能随意查看或故意传播,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人员提供“无犯罪记录”,既是对新入职人员人格的极不尊重,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为支撑。天津市民龙蒙为一纸“无罪记录证明”跑了4个派出所,还险些误了入职的截止日期,这既不是警方的工作效率低,更不是具体工作人员的故意刁难,问题在于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是否通过法律授权和真正必要,是如此,也应当通过官方途径进行对接,而不应当让公民个人去办理这种既伤尊严又伤脑筋的“自证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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