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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标准提高是一种“倒逼”
http://www.scol.com.cn(2018-5-17 7:56:2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隔山打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据最高检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5月16日人民网)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由此来看,既然有赔偿就应当有统一的标准。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据国家统计局近日公布的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于是就有了今年284.74元的日赔偿新标准。

  其实,近年来国家赔偿金额标准的不断上涨是有目共睹的,从2007年的每日83.66元,到今年最新公布的284.74元,在11年时间里,日赔偿标准上涨了200余元,并且赔偿标准每年都有涨幅变化。由于对国家赔偿标准的调整必须在国家统计局权威数据的公布后,因此,国家赔偿标准为每年更新一次。其目的是为了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成本不断提高的情况下,让赔偿金额更加符合社会实际。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为充分保障满足国家赔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当然,不能因为有了国家赔偿或赔偿标准的提高,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权力行使上就可随意乱为。相反,更是给履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时刻敲响了避免失职渎职的警钟。正所谓,国家有赔偿,履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应承担责任。国家赔偿越多,其承担的责任就越大。

  事实上,国家赔偿标准的调整提高,不仅仅是从国家赔偿当事人的受益角度来考虑的。由于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标准的调整提高无疑增加权力机关履行权力的成本及其工作人员用权责任。更好地倒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最大化减少履职过程中给个人和单位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国家赔偿是必须的,赔偿标准根据居民收入的增加而调整也是应当的。但是,绝不能因为有了国家赔偿就万事大吉,一赔了之。正是因为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驶职权上存在失职渎职、违规违法,才造成了国家的赔偿,让机关形象受到损害。因此,绝不能让国家赔偿成为一笔“糊涂账”,重要的是在国家赔偿后,及时依法追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让其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为这一赔偿负责。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才能有效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才会得到进一步增强。(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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