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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隐私保护成为拒绝监督的“护身佛”
http://www.scol.com.cn(2018-5-14 8:09:1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黄岩公安分局认为,他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据5月13日《滂湃新闻》)。  

  举报已婚官员与其他女性通奸,被举报人没有受到任何处分,举报者却因为构成侵犯隐私权而被处以行政拘留。这样的结果,着实令人匪夷所思。按照当地纪检和公安机关给出的解释,因为被举报者在受到举报之前,就已经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故未对他予以处分。这就更让人费解。既然违纪问题事实存在,尚若因为主动承认和“未造成不良影响”就可“一笔勾销”,从严治党的严肃性有体现在哪里?  

  一般来说,所谓的隐私权保护,只是相当对于自然人而言,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这也意味着除了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之外,涉及到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私密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并不能得到依法保护。另外,一方实施私密行为涉嫌对他人或公共权益构成侵犯,非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反而应当鼓励监督举报。比如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作案过程中,强奸妇女对于作案者是“隐私行为”,但因为涉及犯罪,任何人发现之后,不仅可以见义勇为阻止犯罪,更谈不上“侵犯隐私”。  

  在发现上司可能存在通奸违纪问题之后,下属民警虽然购买定位设备偷偷安装在上司的车辆上,但偷拍到的通奸证据并没有公开,而是直接交给了纪检部门。本质上他依然是实施法定的群众监督权利,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只有将他人隐私信息对外宣扬或对社会公众公开的行为,才可构成侵犯隐私权,这也意味着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主要看是否“公开”所收集到的隐私信息。民警池文只是将窥探上司的违纪证据送交给纪检部门,履行的是正常监督权力,并没有宣扬和对社会公开,如何能够成“侵犯隐私权”。  

  尽管池文购买偷拍设备对上司进行跟踪,但本质上依然是在履行监督权利。其一,池文偷拍的目标是手握权力的官员而不是普通的“自然人”,监督权力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池文的行为并没有突破法规底线;其二,池文跟踪偷拍的只是上司和其他女性通奸的违纪或者违法行为,并没有干扰上司正常的家庭生活。其三,池文获得上司通奸的违纪证据并没有公开,只是通过正常渠道交给了纪检部门。如果用心监督反被以涉嫌构成侵犯隐私而受到行政处罚,实质上不仅是在拒绝群众监督,更是对官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种掩盖和袒护。  

  监督权大于隐私保护应当成为共识,权力官员既要欢迎社会公众的正常监督,也应当有勇气积极面对来自民间有针对性监督甚至“非常态化”的考量,正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斜”,既不能选择性适用法律,更不能让所谓的“隐私保护权”成为官员拒绝监督的“护身佛”。另外,更值得追问的是,池文只是将跟踪拍摄上司的通奸证据送交给当地纪委,也并不知道在自己提交证据之前,被举报者就已经向纪委“自首”和承认了自己的违纪事实,并且在上司没有受到任何处分仍继续担任公安分局副局长的情况下,举报民警却既被关禁闭又被行政拘留,这其中是否存在权力滥用?而且官员与其他女性通奸,既是违纪也需要成本,通奸背后是否存在“权色交易”乃至更严重的腐败,这些问题既不能随着被举报者“异处为官”而终结,更不能以举报人涉嫌“侵犯隐私权”而不了了之。(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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