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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交警的”也需服从“交警管”
http://www.scol.com.cn(2018-5-3 8:19:5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8年4月17日,河北邢台在主城区实行限行的两个尾号为5和0,一黑色奥迪车驾驶员因违反限行规定被交警现场查处。在警方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画面中,面对交警执法,开黑色奥迪车的男子自称“我市政府办公室的,我就是管交警的,我着急到派出所办事”。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河北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日透露,已按程序对该驾驶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据5月2日《中新网》)。  

  该驾驶员是否就是“管交警的”尚不得知,但据这份通报显示,“耍官威”的驾驶员着实是邢台市政府办公室的一科级干部,相比起路面执勤交警,尤其是还是一位不知天高地厚的女协警,自然需要严肃的“批评教育”一番。只可惜这位科级干部虽然“官不大僚不小”,却不该忘记,在路面严格执法的交协警眼里,是只有法规而没有官员的,即便真是“管交警的”局长在此,唯一的选择也只能是“服从”,只有服从交警依法执法,方能保障道路乃至驾驶人员的行车安全。  

  主城区对机动车实行尾号单双号限行,虽然是一些城市为缓解交通拥堵和环境保护的不得已而为之,的确也给很多只有一辆机动车的家庭和个人带来诸多不便,一不留神“搞混了、弄错了”也在所难免。但限行政策显然既不是出自交警部门一家,更不是路面执勤交协警的说了算,政策的制定和推出者恰恰来自市政府,而作为市政府办公室干部,不但要率先垂范,一时疏忽违反了限行规定,既要虚心接受交警的批评和处罚,更应当为有这样严格执法的交协警“点赞”才是。而从这位科级干部身上,所折射出的至少有两点很令人思考。  

  一是“管什么就可以不服从什么”思维,市政府办公室的科级干部,起码也算是“市府官员”,不仅能“管”到基层交警部门,更能“曲线管住”在路面执勤的交协警。群众违反限行政策,交协警处罚是必须,然自己违反限行后遇到交警查处,思维马上就会逆转,立刻把自己摆在对方的上级位置,用权力大小来衡量对方的正确与否,会把对方的一视同仁看成是对自己的故意冒犯,该科级干部正是在这种“管什么就可以不服从什么” 的思维支配下,即便很清楚自己违反了限行,依然不能认同交警的按规处罚,这种只看到双方级别、权力而无视最高法律存在的官僚陋习思维,在现实官员身上不仅较普遍的存在,引申来看,他也是导致诸多不公的深层次原因。  

  二是“自己制定规章不能约束自己”的思维,市政府推出了限行政策,有群众违反,执勤交协警如果不严格处罚且被“市府官员”发现,势必要责令基层交警部门追究其执行落实不力的责任。然包括自己在内的市政府人员等车辆违反限行,则更希望交警等执法部门“睁只眼闭只眼”,这种“自己制定规章不能约束自己”的思维与心态,也并不局限于这起事件的本身,可以说在社会乃至政府各个层级里都或多或少的呈现,它不仅仅折射出一种“权力自肥”,甚至还以“法律的名义”让“权力自肥”行为实现“合法化”,在让自己充分享受特殊权力的同时,却让群众承担本不应该付出的“违法成本”。  

  “管交警的”也要服从“交警管”,任何权力都要服从法律,这是现代法治社会都应形成的基本共识。有专家曾说过,法治社会最需要教育的是官员而不是群众,推动法治进步最需要的是规范权力而不是禁锢权利。尽管在交警协警面前“耍官威”只是小事件,涉事的科级干部也受到了相应处分,但千百年遗留下来的“官本位”陋习思维却并没有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制不断健全完善而彻底消除,只有“管交警的”甚至“管干部的”都能和人民群众一道自觉遵守各种制度规章,法规面前没有“特殊群体”,执法者才更有尊严,法规制度才不会被权力随意“挑衅”。(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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