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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吃差价成被告”的典型意义
http://www.scol.com.cn(2018-4-18 8:20:1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一套7平方米的小房子,被中介以1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先生。但在王先生与房主签约时,他才发现,这套房子房主原本只卖86万元。王先生与房主签约的时间,距离中介与房主“签下”房子的时间,仅过去了两天。法院判决房产中介返还购房者王先生房屋差价共计363974元。(4月17日中国青年报)

  房介公司明明知道有买家对房子感兴趣,也能接受高价,中介就自己先给房主付定金把房子“吃”下来,再高价转卖,使自己原本的“中介人”变成为既是“买房人”,又是“卖房人”,但没有正式过户,这是一起典型的中介方“背靠背”交易从而赚取巨额差价的案子。当下,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中介公司都存在“吃差价”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是,中介公司为了获利,故意哄抬房价,使房价不断飞涨。

  中介公司这样的“背靠背”交易从而赚取巨额差价的案子,在现实生活中频频发生,但购房者真正为此把中介告上法庭的少之又少,一方面,一些大型的、具有专业法务的中介,会在一开始就直接对房产进行过户,之后再销售房产,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维权困难;另一方面,很多消费者签合同时并未注意到上述细节问题,没有维权意识。很多人在自己的心理价位买了房子,并且房子后来价格看涨,也就没有再考虑打官司。因此,这一中介吃差价成被告,并被判退还差价的案子,给更多的购房者做了好的示范,更是给那些中介发出了警告。

  这样的“背靠背”交易从而赚取巨额差价的案子,名为买房,实为炒房。近年来,房价不断高企,最大的一个原因不是“刚需”,而是被一些人炒高的。如果没有人炒房,没有哄抬房价,房屋光用来住可以说是足足有余了。中介利用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通过“背靠背”交易,再加价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这种中介虽然也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并非真要购买该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的表达,所以法院判决中介退还非法获取的利润是正确的。实际上,这种中介的行为,既会造成实际买卖双方互不了解,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的缔约选择权,也会造成房屋交易的环节增多而增加实际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影响了实际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法院的判决,准确把握了住房的居住属性,是一个很好的判例。

  居住属性是住房的基本属性,投资投机属性属于住房的派生属性。离开了居住属性,住房的投资属性要么不复存在,要么只能对社会产生负面效应。这一案件也提醒广大民众,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一定要买卖双方当事人“见面交易”,千万不能让中介公司从中作梗,变成“背靠背”交易。洽谈购房事宜和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到场,面对面谈,并要求权利人本人签字。权利人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依法合规的委托书。另外,消费者在买卖二手房过程中,从看房、商谈到签订合同时,尽量养成录音、录像的习惯,以备未来维权之需。(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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