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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该让抄袭不道歉的于正成过街老鼠
http://www.scol.com.cn(2018-4-28 7:46:2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何勇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于正抄袭琼瑶一案已经判决生效,但于正迟迟不肯道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强制履行陈喆(琼瑶)与余征(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6日刊行的《法制日报》第四版对该案相关判决的主要内容予以刊登,费用于正承担。(4月26日《法制日报》)

  尊重并且履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这是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于正,作为著名编剧,作为拥有几百万粉丝的大V、公众人物,理所应当为广大粉丝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和公众形象,在履行法院判决上树立一个示范,积极依法履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

  于正,违背职业操守、社会道德,侵权抄袭著名作家琼瑶的作品,这本就是有错在先,已经为广大粉丝树立了一个坏示范。于正抄袭琼瑶案已经判决生效将近三年之久,于正只是选择经济赔偿,迟迟没有按照判决公开登报向琼瑶道歉。于正这种抄袭不认错、不道歉的态度,无疑是错上加错,实质上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是在藐视法院的判决和法律,在社会上形成了一个极坏的示范和导向。

  事实上著名作家抄袭案只赔偿不认错、不道歉,于正不是第一位。十几年前,著名的80后作家郭敬明抄袭庄羽案,也始终坚持只赔钱不道歉。作家抄袭他人作品只赔钱不道歉,完全无视法院要求他们公开道歉的判决,究其根源,就是名人抄袭不履行法院判决进行公开道歉的藐视法律的成本太低。这一次北京三中院强制履行于正抄袭琼瑶案,刊登于正抄袭案相关判决的主要内容,无疑提高了于正拒不履行判决的成本,让他在大众面前丢人,显出丑行。但这还不够,还不足以让于正产生疼痛感。

  在保护知识产权深入人心的今天,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和保障著作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让抄袭他人作品的“文抄公”沦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为自己的不良行为付出沉重代价,这也该是法律正义的应有之义。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倒逼于正之流履行法院判决,才能警示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者。

  首先,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案的举证难,诉讼周期长,这就该提高侵犯知识产权者、于正这类“文抄公”之流的抄袭、侵权的违法成本,应提高这类案件的经济赔偿标准。

  其次,对于于正这种抄袭不道歉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强制履行判决不该只是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还应当按照判决书内容,法院直接以于正的名义公开登报道歉,并说明缘由,以便产生更大的轰动效应,让其抄袭的丑行彻底公之于众,费用同样由于正本人承担。

  再者,对于于正抄袭不道歉这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应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之中,让他在出行等方面处处受限,让他出门坐不了高铁,乘不了飞机,甚至上不了电视,逼其不得不向法律和法院判决低头,及时依法履行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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