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无尚尊严的法律岂能只轻于“鸿茅”
http://www.scol.com.cn(2018-4-16 8:03:5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7年12月22日,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到凉城县公安局报案称:互联网上有人对“鸿茅药酒”进行恶意抹黑,称鸿茅药酒是“毒药”。凉城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2日立案侦查,经查《中国神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系广州谭某所写,并在网上进行大量传播,谭某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凉城县公安局于1月10日对嫌疑人谭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月2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其逮捕。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据4月15日《新京报》)。  

  应当说,一种药品或保健品对某些病症是否有疗效或是否起到保健作用,专业医生最具有发言权。在现实的网络社会,网友对某些问题发表看法、意见或建议,只要不存在恶意诽谤,也是再正常不过,同样,当一位医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对某种药品的疗效发表与企业宣传广告内容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言论,不仅是对社会大众健康负责任的态度,同样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即便是这种言论存在损害企业商业声誉的内容,给企业经营造成困难甚至带来效益损失,企业也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但纵观这起广州医生发帖称“鸿毛药酒是毒药”,鸿茅所在地警方远赴广东“跨省抓医生”事件,笔者看到的不是法治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正确看待专业医生提出批评该有的谦逊态度和通过正常法律诉讼维护企业合法权利的经营理念;而是“拿根针当棒槌”,以谭某发帖称鸿茅药酒为“毒酒”,恶意抹黑,导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总金额380多万元,少盈利140多万为由,直接向当地警方报案,而当地警方更是“闻风而动”,横跨大半个中国远赴广东将谭某“抓捕归案”,咋一看是辖区警方的作风雷厉风行,但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这是“无利不起早”,既是中间没有直接利益驱使,但借法律之手行地方企业保护之实却是昭然若揭。  

  笔者一点也不怀疑当地警方所称谭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不意味着就构成了犯罪,按照媒体报道和警方侦查给出的“证据”,谭某是仅有几位“粉丝”的最普通网民,在微信群连续转发“毒药”一文10次左右,网站点击量2075次,美篇APP有三次访问,微信好友有250次访问、微信群有849次访问、朋友圈有720次访问、其他访问253次、被分享120次。然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谭某发表该文的点击量,尚没有鸿茅药酒因各种违法违规的次数多,有媒体根据近十年的职能部门的公告文件做出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10省市18次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坊间有句俗话“明明自己一身毛,还说别人是‘妖怪’”,实际上鸿茅药酒的市场“声誉”如何,在网络上遭遇多少负面质疑,鸿茅药酒企业应当心知肚明,把380多万元的退货责任一股脑的扣在一篇点击量只有2000次的医生作者头上,这样思维逻辑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难怪有网友不禁调侃,没有“跨省”,我们还真不认为鸿茅“有毒”,这下好了,警方一“跨省”媒体一报道,“全国都知道鸿茅药酒是‘毒酒’了”。由此可见,原本可以按正常民事诉讼追索的合法维权,如此“升格”,鸿茅药酒欲在短时间内摆脱“毒酒危机”和消除“毒酒”影响,恐怕很不是件容易事。  

  平心而论,企业报警,警方立案调查甚至“跨省抓捕”,在法律程序上并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在对案情的把握和性质危害的评估上确实既缺乏明智,也不符合刑法惩治理念,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更值得推敲,不少法律界人士甚至法律专家,也认为警权的使用不够慎重,明显有点“小题大做”。虽然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但笔者依然认为,在建设法治化市场理念下,警方如何当好“企业卫士”,正确科学的为企业“保驾护航”,还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和实践,尤其是要摒弃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既要依法为企业和市场“站好岗、放好哨”,又要避免草率和过度动用警权给市场和社会“添乱”。(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