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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绝非“企业文化”实乃“恶俗”
http://www.scol.com.cn(2018-3-30 8:00:5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1980名上班族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50.7%的受访者称所在企业有“加班文化”。53.0%的受访者认为过度加班损害员工身心健康,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44.1%的受访者认为过度加班会降低工作效率,让员工患上“拖延症”。58.8%的受访者建议企业进行科学工作统筹、人员分工和流程规划,44.6%的受访者建议企业建立健全工时协商机制。(3月29日《中国青年报》)

  五成受访者称所在企业有“加班文化”,这一比例非常高,真实反映了目前我国企业员工在加班上面临的尴尬现实。53.0%受访者认为过度加班损害员工身心健康,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这既是现状,又是民意,更是值得警惕的不良违法倾向。如今,加班在职场中很常见。有的上班族在该休息的时间内仍然在工作,更有企业将“加班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鼓励员工加班。

  可是,企业的所谓“加班文化”,并非真正的“文化习俗”而是违法的“恶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如果给“加班”套上“文化”的标签非常不妥。面对刚性的法律,只有敬畏法律,才能彰显法治社会应有的秩序。

  的确,我国的国情比较特殊,虽然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明确规定,但我国的企业一般来说给员工的工资较低,如果不加班,就无法保障员工的基本收入,使其无法正常生活、养家糊口,这在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尤为常见。如果是农民工,如果不加班,就拿不到加班费,对其生活无疑是雪上加霜。更糟糕的是,还有个别企业甚至连员工的加班费都不给。而员工为了自身职业的发展,只好忍气吞声,这就无形中使某些无良企业更加肆无忌惮。

  加班属于超出员工正常劳动的付出,加不加班,完全应该按照员工自己的意愿才行。造成无奈加班的根源,就在于没有依法办事。一方面,企业内部在加班时,监管部门无法直接看到,属于“民不告官不究”;另一方面,在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缺乏顺畅的沟通乃至谈判机制。企业工会尚没有履行好自身保护员工利益的职责。如今在几乎所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都有自己的工会组织。遗憾的是,这些工会组织并没有在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中代表员工说话,而即便是“争取”了,一般都显得弱势。

  而就企业本身来说,很多企业明知违法,却依然任性。还有部分企业,甚至员工本人都认为,加班只要付加班费就是天经地义,属于合法。这表明,对劳动法中涉及加班的条例还没有深入人心。而且,企业处于强势,即便是员工明明知道企业让自己随意加班违法,也不敢做声。事实上,如果员工超负荷劳动危害极大,即便是员工自己愿意加班,也要根据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而定,否则,身心健康就无法保证。而若想尊重劳动者的休息权,维护劳动者的切身权利,就必须摒弃职场加班这一“恶俗”。

  据《南方都市报》年初报道,珠海一家企业因为赶订单,违法延长1905名职工加班时间,被处以19余万元罚款。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加班时间,理应受到法律制裁,珠海人社局通报的这起案例很令人欣慰,说明劳动监管部门没有坐等劳动者上门求助,而是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同时说明,只要积极有为,加大监管,才能减少乃至杜绝企业加班违法行为的发生。(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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