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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知假买假”是好判例
http://www.scol.com.cn(2018-3-16 8:00:5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消费者郑某在上海市某酒水专卖店购买数瓶某知名白酒,发现包装有异后,再次前往该专卖店购买同款白酒数瓶。后经鉴定,专卖店销售的该知名白酒为假冒品。郑某将专卖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3倍的赔偿金。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支持郑某的诉讼请求。(3月15 日中国消费者报)

  不可否认,郑某在明知该酒水专卖店销售假酒后,还故意购买。在购买这些白酒后并未食用,而是用于投诉、举报和索赔,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和赔偿货款3倍的赔偿金,这明显是“知假买假”,以牟利为目的。而法院却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表面上看,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助长一些人借打假之名,获取个人私利,但这样的判决,是一个好的判例。

  法院这样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因此,法院认定被告酒水专卖店的行为构成欺诈,并支持郑某的诉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这样的判决,一方面可以对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现象形成高压态势,调动消费者的力量参与对食品药品领域制假售假现象的遏制和打击。可以让更多的人敢站出来在购到假货后能通过法律途径争取“退一赔三”的权利。更可以使一些不守法经营的商家担惊受怕,从而减少假货的产生,其最后的结果是百姓得实惠。

  实际上,我们社会上还在不断地产生制假售假行为,说明我们的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从这一点上来说,民众更希望有更多的像郑某这样的人,在发现假货后,故意购买并通过法律途径索赔。在行政部门还不能有效管控制假售假行为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填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力量不足而产生的空白。虽然法院支持郑某的行为,使郑某得到的赔偿装进了自己的口袋,但可以使市场上的假货减少,让更多的人不再上当受骗。

  法院支持郑某的行为,可以让更多的民众树立打假意识,可以说是做了一个很好的示范。普通民众对假货的识别不太懂,如何维权又不是太懂,而这一案例通过媒体报道后,使民众增加了识别假货的意识,学到了不少防范假货的知识,也让更多的消费者提高了如何维权的意识。当然,对于民众购买到假货后进行索赔的问题,必须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去做,不能逾越法律的范围。只要他们不超越法律红线,不管他们获得了多少“私利”,都应该像这个法院那样给予支持。(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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