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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赔偿金”的警示作用不可小觑
http://www.scol.com.cn(2018-3-9 7:44:1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维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保健酒当普通食品销售引发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关于卖家赔付买家十倍价款赔偿金的判决。(3月8日新华社)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遇到商家欺诈行为时,通常有两种选择,一是价格不高、损失不大,也就不想劳神费力,向有关部门投诉,更不会走司法程序来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了;二是为了讨说法,不管维权成本有多大,消费者也要一竿子维权到底。

  文中消费者赵某就属于后者。他在网络平台上以每瓶15元的价格购买某酒业公司生产并销售的、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金樱子酒312瓶,共计4000余元。赵某饮用后发现身体不适,后了解到配料中的金樱子属于中草材,不能随意添加进普通食品中。所以,赵某以该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卖家即某酒业公司退还货款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向其支付所购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笔者认为,在这起“十倍赔偿金”的案例中,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商,无疑都具有警示作用。就消费者来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遇到“问题商品”一定要打破沙锅问到底,把商品的来龙去脉和细枝末节搞得一清二楚。比如:就本案中的金樱子酒来说,据国家相关规定, “金樱子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非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用于生产经营”。而这家酒业公司在外包装上又标注其“具有降血压、降血脂等功效”的内容,夸其是有“保健”作用的“药酒”,而不是“普通食品”。更为离奇的是,这款酒还没取得保健食品许可证。由此而言,法院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支持了消费者依法维权。

  作为商家在本起案例中也要有深刻反思,搞经营、做买卖不要一心只钻到钱眼里,要把诚信守法经营作为底线,千万不能有欺诈消费者的心理。俗话说:人在做,天在看。人间自有公道在。千万不要抱有一时侥幸,在商品经营中投机取巧,偷尖耍滑。否则,你就是在搬起石头打自己的脚,鸡飞蛋打。我想,这既是做生意的底线,更是为人处世准则。(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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