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福建闽侯县一位市民,生育了一个女孩,并签订了自愿放弃二孩协议,此后每月获得了独生子女贡献奖励金。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他又生育了第二个孩子。闽侯县卫计局表示:根据有关规定,未经审批再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按协议规定三倍返还贡献奖励金,否则将会发律师函追讨。(3月22日《澎湃新闻》)
为何要“追讨独生子女奖金”?闽侯县卫计局称:此前签订的自愿放弃二孩协议,与全面二孩政策支持生二孩,是“两码事”;如果现在需要生育二孩,需要把领取的贡献奖励金退回来,否则将会发律师函追讨。
这样的说法似乎有道理。“独生子女奖金”是奖给独生子女家庭的,既然你已经生了二孩,既然你打算生育二孩,就不属于独生子女家庭范畴了。既然不属于独生子女范畴了,就应该不能领取“独生子女奖金”。在生育二孩之后,就要将“以往领取的奖金”返还。因为你已经违反了当初签订的协议。
从法理层面来看,“追讨独生奖金”没有丝毫问题。但是,看待一种现象,不能被狭隘的条件所束缚,还应该结合环境,结合具体来审视。
所谓“违反协议”,并不是市民“故意之举”。当初签订协议,国家提倡的是“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而如今政策改变了,从以往的“只生育一个孩子”变成了“鼓励生育第二个孩子”。政策的变化,是国家大政方针推行的结果,和个人没有任何关系。这种“违反协议”也就理所当然了。
生育二孩,是一部分夫妻对国家倡导的回应,也是对国家政策支持的表现形式之一。我国人口老龄化比较严重,一些企业已经出现了招工困难的情况,人口的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需要逐步纾解,而逐步纾解的办法就是“生育二孩”。这个时候,“生育二孩”就是一部分家庭对国家的担当。为了担当“社会责任”而生育了第二个孩子,就应该进行奖励,而不是非要他们“三倍追偿违约金”。
再说,“追讨独生奖金”的账也不是这样算的。表面上看,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家庭确实违约了,因为他们领取了奖励,却再次生育了孩子,不退还奖励资金,给有关部门造成了损失。而其实损失最大的是谁?损失最大的是“独生子女家庭”。他们在“最好的生育期”没有生育第二个孩子,已经为人口计划作出了贡献。如今虽然能生育第二个孩子了,却错过了“最佳的生育期”,要因此承担不小经济压力,比如高龄产妇的孕育和产婴过程,就比其他人要多花很多钱,计生部门有损失,难道他们就没有?
二孩时代是政策变化,所有的“独生奖金”都应该既往不咎。“追讨独生子女奖金”,是帮国家追讨的?还是帮自己追讨的?没有计生罚款了,又缺钱花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