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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恶有法管,还得管得牢
http://www.scol.com.cn(2018-3-16 7:40:5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吴云青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将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意见,依法惩治网上造谣、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净化网络空间,决不让网络成为法外之地。

  “不让网络成为法外之地”这句话说了好些年了,人们大多认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确是如此,据《检察日报》报道,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基本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网络犯罪司法解释体系。网上干坏事,不是没“法”管的,可是为什么,今天对于一些网络恶行,我们仍然常常有一种无力感呢?

  比如最近十分活跃的几个“精日”,被行拘之后又出来蹦跶。再比如前两天的B站“科里斯”事件,ID名为“科里斯”的15岁少年在网上教唆一名10岁女孩“文字做爱”,被女孩母亲发现后,少年教唆女孩离家出走、自杀来威胁其母不要干涉,还让她“放心去报警”,因为警察不会拿他怎么样。气人吧?更气人的是他居然没说错。共青团中央官方知乎账号表示,“科里斯”的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可以报警,警方会对其批评教育。如此处罚根本起不到震慑效果,这就是我们“无力感”的来源。

  在圣骑士的精妙剑法难以抵及之处,野蛮人于是抡着大锤子上了。

  “科里斯”事件中,女孩母亲发动魔兽玩家们集体声讨,在人肉搜索的压力下,对方道歉了,B站发公告永久封禁“科里斯”的账号,并将设青少年维权站。

  胜利了?非也。“科里斯”只是被B站封了而已,他还可以上优酷、贴吧、乐乎……照样用“科里斯”这个身份,带走他在B站获得的粉丝群。另找一个平台驻站,还是那个拥有1800名粉丝的“名人”。

  这是网络身份的特殊性。一个ID只要拥有一定关注度就有了力量,不论ID背后是什么人、多大年纪,都能通过ID获得真实的心理满足感和各种利益,也能给他人造成真实的伤害;ID更可以跨平台复制、转移,仅被一个或几个平台永久封号,并不算致命打击,除非全网封杀。

  当前法律在网络犯罪类型的厘定和定罪量刑标准中,对上述特殊性的关注程度似乎还不够,判断网络行为的危害、惩戒办法的轻重时都存在“重线下、轻线上”的倾向,客观上纵容了网络骚扰、霸凌、恶意诱导甚至精神控制等行为,人肉搜索等以暴制暴的现象应运而生。

  无数案例证明,网络言行的杀伤力可以和线下的、当面的言行一样真实,理应受到法律的严肃对待。对于在网上作恶作乱的人,也不能只是请去派出所几日游就算了,必须对他们最在乎的网络身份和网络言行自由予以精准打击:有固定ID的,要惩戒相关ID,并有条件地限制某些网络行为,也可与个人信用挂钩。

  量刑当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区别,但网络特性决定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网络作恶能力并无明显区别,谁更熟悉网络,谁就占上风。现在,未成年人网络违法案件处理时常受年龄差异的掣肘,通过限制其网络行为,或许能找到一个既保护未成年人、又能起到惩戒效果的两全之法。

  处罚是轻是重,得看挨罚的人痛不痛。对于那些活跃在网络、借由网络身份获取力量的人来说,被“扒皮”、全网封号的痛感比现实中挨批、被拘的痛感更大,所以报警他是不怕的,被网络围攻他就怕了。但网络围攻不是法治。打击网络犯罪在理念和办法上亟须与时俱进,让网络作恶作乱不仅有法管,还能管得牢,“部落”也就不必再替天行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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