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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附条件不起诉”会有副作用
http://www.scol.com.cn(2018-3-12 8:15:4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建华在审议“两高院”报告时,提出《关于完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立法、司法工作的建议》。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或进行立法解释,建立“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建议督促“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范事实认定,统一量刑标准。(3月11日广州日报)

  近年来,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持续增长,数量高居各类刑事案件前列,这类案件挤占了大量司法资源,还存在量刑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数量众多的醉驾者被贴上罪犯“标签”后,人生因此受到不小的影响。为此,陈建华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或进行立法解释,建立“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陈建华的这一建议,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如果对醉驾附条件不起诉,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副作用。

  这几年,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持续增长,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五年,全国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犯罪69.4万件,其中,绝大部分危险驾驶案件是醉驾案件。数量高居各类刑事案件前列,这类案件挤占了大量司法资源。这说明,我们对醉驾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大多数只是被拘留或者判缓刑。由于处罚太轻,很多人就不把醉驾当一回事,喝了酒之后,心存侥幸,盲目醉驾。因而,如果“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可能使醉驾的人更多,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可能会更多。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确实存在着量刑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其实这个问题与是否建立“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没有任何关系。不可否认,危险驾驶罪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几年以来,人们对其关注和争议不断,尤其是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入罪门槛低而且多发,如何正确、恰当地适用量刑情节,确保准确量刑,是刑事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没有出台相关的量刑标准,使各地司法机关在实务中有关量刑产生不小争议。但量刑标准不一,不等于醉驾后就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只要是醉驾了,就必须被依法惩处。

  数量众多的醉驾者被贴上罪犯“标签”后,人生因此受到不小的影响,有些醉驾者被判刑后,直接被所在单位开除,有的对社会产生对立情绪,这是事实。但每个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醉驾是违法的,这是每个人都必须清楚的事情。如果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还故意去做,那就是明知故犯,不把法律当一回事,是拿法律开玩笑。而且,如果附条件对醉驾者不起诉,那也有失公平,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只有对每一位公民的行为一视同仁,不偏不依,让每一位公民都知道醉驾的后果,才能让醉驾者不再心存侥幸,随时都有危机感。

  有代表建议建立“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不但不可行,更有可能会产生更多的副作用。这个口子一开,可能会使醉驾现象更多,也会使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丧失。因此,对于醉驾不但不能附条件不起诉,反而应该加大对醉驾的惩处力度。只有加大对醉驾的惩处,才能解决醉驾案件上升,浪费司法资源等问题。(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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