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惯欺负老人,上前打抱不平反遭报复,这个发生在今年春节期间的“流血”经历,成了市民张先生近期挥之不去的噩梦。而更令他心寒的是,当时他被打得头破血流,躺在地上无法站立,涉事商场五角场万达广场却仿佛“置身事外”。事后,万达广场方面向记者表态,他们承认张先生是见义勇为,不过商场在这次事件中没有责任。(《新民晚报》2月26日)
在春节期间,因打抱不平而“见红”,张先生的举动是值得肯定和赞赏的。相较而下,广场一方的推脱,的确“令人寒心”。虽然,事件的经过,还有待警方调查和公布,可广场一方的表态,也有着可评可议的地方。
首先,商场并不是毫无责任的。事实上,在《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对相应情况作出了明确。其中《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诚然,应付主要责任的是打人者,可广场也有责任保护顾客安全。所以,事发之时,广场应针对此类情况,迅速反应,抓住恶人,救治伤者,确保影响不会继续扩大。然而,据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广场一方仅仅是“消极地、被动地”等待救护车,该有的救助措施没有体现,安保力量也形同虚设。试问,广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了吗?
假设,此类突发事件,发生在一家“毫无名气”且“开业不久”的商业广场。广场因缺乏经验,导致无法及时救助,也许从主观上可以理解。然而,五角场万达广场开业至今已超过11年,如果说发生“流血事件”,却没有应对措施,无论从什么角度看,都说不过去。倘若,真的“毫无办法”,那笔者则不由得反问,长期以来,他们将消费者的安全置于何地?
据悉,对待此事,万达广场一方曾表示,愿赠与“被打者”几张电影票表达“慰问”。如此“打发人”的姿态,未免可笑。虽然,我们不能以最大的恶意,猜测广场的“高冷姿态”,是怕“惹上麻烦”。可站在经营者的角度,及时表达关心,以诚恳的态度反思问题,并给予最大的慰问,想必也会得到众人的谅解和支持。万达广场全国知名,作为强势一方,逃避责任,不是应有的态度。
见义勇为是好事,“不让好人寒心”也是这个社会所提倡的道德观念。记得在万达的企业文化中,“社会价值高于企业价值”是其核心价值观。试问,“隔岸观火”是不是“违背宗旨”了呢?广场一方履行自身责任,不能以“利益最大化”的视角对待。主动帮助见义勇为的被打者,正是体现其理念的一步。对此,媒体的监督和民众的关注也不能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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