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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未处理不给年检是非法“搭售”
http://www.scol.com.cn(2018-2-6 8:08:1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从2013年至2017年,交警部门以未处理交通违章为由不核发检验合格证而被车主起诉的案例,判决文书公布的有44起,其中有24起法院判交警车管部门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另有20起法院驳回了车主诉求。多名法学专业人士指出,《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条款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发放车辆检验合格证与处理交通违章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不应捆绑在一起。(2月5日澎湃新闻)

  交通违章未处理就不给过年检,是一个久拖未决的老问题。报道中提到了2013年浙江金华吴先生的那个败诉案,而要是扩大范围,车主诉车管部门胜诉的案例更多。据《长江商报》报道,早在2011年,武汉车主黄先生就因为未处理违章被拒年检后,认为这种“捆绑”方式违法,遂将车管所告上法庭,法院判黄先生胜诉。

  多年来,车主对这种“捆绑”式的交通违法罚款似乎已习以为常,这在全国显得很普遍。不过,每当有车主起诉车管所,最终的判决几乎都能胜诉,像黄先生这样的败诉案例不多。各地法院大都判决车主诉胜诉,是因为有法可依,而判决吴先生败诉,就是因为没有认真执行国家大法,是让“大法”尊从了“小法”,而非按照“小法”必须尊从“大法”的原则。

  判决车主败诉的少数法院,都以《机动车登记规定》为依据,但其作为部门规章,不得违背其上位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一些地方的车管部门,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章捆绑在一起,即是“搭售”行为,目的是想督促车主遵守交规。然而,初衷再好,也绝不能超越大法。如果拒绝给违章未处理的车辆年检,必将给交通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如果被拒年检的车辆达不到安全标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不仅给车主和车内人员造成生命威胁,还有可能给行驶中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带来安全风险。如此,谁来承担因车辆未年检的责任?这与车辆年检的初衷岂不是相悖?

  就像报道中提到的,2008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曾向湖北省高院作出《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最高法在答复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已做出明确规定,“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可见,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就该本着“年检归年检,违章归违章”的处理原则;“年检”和“违章”没有必然的关联性。总之,就是要依法执行,而依法就必须以“上位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准。

  也许,车管所不给违章未处理车辆办理年检的初衷,是想降低执法成本,让每一位车主都遵守交规。可是,最高院的答复已经很明确,如果车管所再坚持己见,不按照法律行事,就是违反国家法律,诚如专家所言,是“属于行政违法”。说句不客气的话,正因为行政权天生“任性”,所以才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法律要求执法部门“法无授权即禁止”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车管所“办理年审必须先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就是“权力任性”和“逃脱法律笼子”的表现。

  而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湖北的黄先生、浙江的吴先生们,就将更多地涌现出来,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加大社会管理成本,还会影响交管部门的执法威信,更不利于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由此,交通违章未处理不给年检是非法“搭售”,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可见,将那些还“逃脱在笼子外”的行政权力诉诸于法律监督实属必要。而未处理违章的车主也必须遵章驾驶,如此才能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尽到自己的公民义务。(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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