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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追捕放鞭炮者?这个玩笑有点大
http://www.scol.com.cn(2018-2-18 7:57:2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陆仁忠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月16日(农历大年初一),落款为“双峰县禁燃领导小组城西执法组”的一则追捕“公告”引发关注。该公告称,湖南双峰县一男一女在2月16日凌晨零点零八分,在小区外坪违规放鞭炮,被县委主要领导批示,当地公安机关设立奖金一万元追捕。而媒体记者采访该县县委书记时,县委书记表示,此事他没有批示。(2月17日,澎湃新闻网)

  白纸黑字摆在面前,县委书记批示或没批示,重要吗?其实真不重要。毕竟,公告的出炉势必会经过授权,不管是集体研究授权、还是个人主观授权,在群众眼里,其实都是一样。否则也不会“公告”一曝光,公众的目光就自动聚焦到县委书记身上。

  有三个问题必须厘清。第一,“悬赏追捕放鞭炮者”合法吗?第二,“悬赏”的经费由谁承担?第三,什么才是正确的“禁燃”方式?

  理应看到,双峰县人民政府曾在去年12月12日起正式实施了烟花爆竹“禁燃令”,既划定了“禁燃区”,也明确了相应处罚条款,但这项“禁令”显然只是地方性规定,而不是“法”。仅凭市民违规燃放鞭炮,就被定性为“不法分子”,甚至动用“悬赏追捕令”,显然并不合法。

  而根据双峰县“禁燃令”的有关条款,“在禁燃区、禁燃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说,即便“追捕成功”,也不过是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悬赏万元的钱谁来出?什么名义出?这恐怕需要有关部门好好斟酌。如果仅仅是为了“杀鸡儆猴”,拿公家财产“随便花”,恐怕很难跟辖区百姓一个很好的交待。

  其实,公众能理解双峰县“大动干戈”的缘由,无非就是想为“禁燃令”立威,推动规定的从严执行。初衷是好,但行动显然“用力过猛”。新春佳节,群众放鞭炮本是由来已久的习俗,要想一纸“禁令”就将群众与习俗完全切割,明显过于天真乐观。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都在推行“禁燃令”,尽管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但可以肯定的是,“禁燃令”背后绝对不乏违规燃放者,双峰县的两位市民不过是其中之一。

  据媒体昨日报道,在朝阳区发生了一起“市民在禁放区燃放烟花,保安劝阻时被殴打”事件,相信较双峰县两位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性质更为恶劣。但对此,朝阳警方的处置结果是这样的,“对不文明燃放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向相关人员道歉。”

  无须赘言,高下立判。就目前“禁燃令”该如何规范推行而言,朝阳警方已经作出了标准的示范,望双峰县能学习借鉴,不要拿法律的尊严当玩笑,更不要置群众于对立面,这些都不是法治中国该有的样子,一些不合适的通告还是尽早撤销为好。(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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