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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连坐式”处罚使村规民约异化
http://www.scol.com.cn(2018-2-5 7:47:4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继昭通市威信县偏岩村一人违规全村受罚之后,昭通市盐津县共和村再次发生一户违规,全村“连坐”的处罚事件。近日,一则来自昭通市盐津县共和村的《通报》在网络热传,通报显示,该村三户村民违规摆酒,将根据村规民约将此三户村民纳入“黑名单”,同时暂停半坡村民小组村民公路硬化的项目申报。事后,共和村所在落雁乡对外通报,称“暂停半坡村民小组公路硬化项目申报”的决定不当,责令共和村委会立即按照村民自治相关程序进行纠正。(2月4日《北京青年报》)

  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因村民违反村规民约遭受“连坐式”处罚的事件,这就不能不引起警觉,也证明,我国部分农村在村规民约的实施中遇到了很大问题。昭通的这两起事件,是源于村民违规摆酒后村小组遭集体处罚处罚内容包括暂停公路硬化,这显然很不恰当。当然,涉事村民确实违反了村规民约,因为在搬新家摆酒席中收了“份子钱”。而在一些乡村,一般一户人家每年光随礼就需要准备一万元左右,经济负担确实很重。

  可就算违反了村规民约,也不能以暂停硬化公路申请项目作为处罚手段。这种“连坐式”处罚,也伤及了其他村民,严重影响了盐津县“10个全覆盖”扶贫工作的进程。即便有村民为了搬新家收礼请客,但如果超出规定的范围,可以对村民本人采取教育等处罚措施,却绝不可殃及无辜,否则,村规民约就会遭异化和滥用。而昭通市有两个县都出现了“连坐式”处罚,可见,村规民约已被异化到了何种程度。

  村规民约(也称“乡规民约”),是中国基层社会组织中社会成员共同约定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实际情况差异很大,农村居民占到总人口的几乎一半,且农村都底子薄,有其特殊性。因此,若想广泛提升社会文明,保持社会稳定,“村规民约”就应发挥积极作用。我国宪法第24条就有相关规定。因此,用“村规民约”为依法治国“造血”,就能使农村的社会治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并朝着依法治理的方向迈进。

  然而,要想让村规民约在执行过程中不走样,就需要进一步挖掘村规民约在当代中国乡村治理中的实用价值,用其中的积极力量,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的教化作用,引导村民既遵守乡村秩序,同时培养其法律意识,而不是基层组织借此权力越界,随意蛮干,大搞诸如“连坐式”处罚等不恰当的做法。在法治国家,村规民约仅是法律的必要补充,其本身并不是法律。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并没有立法权,也没有执法权。即便是处罚,也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才有权做出。如果涉及名誉权等,还有可能违反法律规定。

  村规民约,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都在敬老爱幼、睦邻和睦、治安管理等方面为社会治理发挥过积极作用,也体现了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和传统的社会美德。然而,村规民约毕竟不是官方颁布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虽然可以弥补法律的真空,但在法律健全的条件下,村规民约首先就要服从国家的大法。利用村规民约中的正能量,引导村民遵纪守法,让文明之风吹遍乡村大地,本属于正当。而“连坐式”处罚,就逾越了法律界限,即是权力的异化和滥用,甚至有可能产生腐败的空间,不利于农村的健康发展。

  由此,必须警惕“连坐式”处罚使村规民约异化。村规民约再重要,也不能胡来,更不能超越法律。对村规民约,绝不能采取否定的态度,却也不能将其扩大化。既不能把村规民约与现代法治对立起来,也不能盲目否定其发挥的积极作用,而是要有机结合起来,如此才能推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而如何结合,就需要做出更大的努力。(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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