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不少市民选择在酒店预订年夜饭。记者昨日走访成都多家酒楼、饭店发现,虽然距离春节还有20天,但不少酒店的年夜饭包间已预订完毕,甚至出现“一桌难求”,有些商家还作出了“1.5小时内”必须吃完的规定,超时消费还要收取超时费。(1月26日《成都晚报》)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选择在酒店吃年夜饭,尤其是近些年,每当春节临近,年夜饭生意就显得很火爆。想在酒店吃年夜饭的家庭、团体等,必须在距离春节前很长时间就开始预订,晚了就有可能预定不上。“需求大于供给”的年夜饭“一桌难求”,就使各类餐馆酒楼的生意大好。而同时,为了赚更多的钱,一些酒店琢磨出新招数盈利,而所谓“需1.5小时吃完、超时另付费”就随之登场了。
其实,不仅是在成都这样的“休闲之都”,在全国很多地方,近年来因为酒店在提供年夜饭合同中随意添加“超时另付费”条款的现象比较普遍。反正是大过年的,爱吃不吃,预定的人多,酒店就想让客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吃完,以便接待下一批顾客,这样才能赚更多钱。除了维权意识极强的顾客外,其他人对此大都选择了“忍气吞声”。而酒店也正是抓住了大家“过年不愿意找麻烦图吉祥快乐圆满”之心理,得寸进尺。有些酒店规定2小时吃完,有些规定1.5小时吃完,否则就必须再交100元甚至更多的“超时费”。
诚然,春节期间,尤其是大年三十,酒店不打烊,为顾客提供服务,且无论是酒店的老板还是员工,都要在岗服务,这就大大影响了自己过年,这个时段提高收费标准无可厚非。但是,提高服务收费,是依市场行情而决定,绝非靠“超时另付费”这种“小算盘”。大年三十当天,很多员工都想与家人团聚,却牺牲了宝贵的团圆时间服务顾客,可这毕竟是酒店的营销行为。如果酒店觉得不划算可以不做,却绝不能把损失转嫁到消费者头上,甚至向消费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诚如报道中的律师所言,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权益作为前提。“如果因为顾客不同意限时用餐,就不接受顾客的预订,同样侵犯了消费者合理的自由选择权。”个别酒店作出的“限时”和收取“超时费”的规定涉嫌“霸王条款”,也违反了市民消费的风俗习惯。而且,“合同要尊重消费者的习惯,‘限时’违反了《合同法》,也违反了《消法》中的‘自由选择权’。消费者有选择服务、时效等权力。”
过年,使中国人的传统习俗,每家每户都在享受团圆、快乐、温馨,可如果在酒店吃一顿年夜饭要是出现“超时另付费”这样的霸王条款,无疑会极大地影响情绪,使欢乐祥和的指数降低,给人们大好的心情添堵。面对有可能出现的霸王条款,每年春节前,包括成都等几乎所有地方,都事先发出消费提示,明确告知各餐饮企业,年夜饭限时消费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要求企业自动取消年夜饭限时消费,同时引导已签订年夜饭限时消费合约的消费者自觉按序分批次消费。
不过,仅靠“提醒”显然不够,监管和执法部门还必须俯下身去,主动去监管、去执法。对春节期间“顶风作案”的那些餐馆酒楼,一定要监管到位,如果发现有要求消费者“超时另付费”的酒店,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只有让商家“喊疼”,才能遏制借春节之际大捞一笔的无良酒店。吃年夜饭,无论在哪儿吃,都不可能在一个小时左右就能吃完,如果逼顾客在规定的时间内吃完,既不厚道,破坏了风俗,还涉嫌违法。由此,商家对此该警醒,而顾客也需要擦亮眼睛,如果遭遇类似的霸王条款,就该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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